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河南省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

河南省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1.达到伤残等级人员,治疗工伤或职业病的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2.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伤残人员待遇:(1)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为本人工资的75%;(2)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为伤残职工本人24个月工资,二级为伤残职工本人22个月工资,三级为伤残职工本人20个月工资,四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8个月工资;(3)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护理的,其每月的护理费标准是:全部护理依赖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发给护理费;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护理费;部分护理依赖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3.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6个月工资;六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4个月;七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2个月;八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0个月;九级为伤残职工本人8个月;十级为伤残职工本人6个月;(2)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90%;(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要人自行择业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2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七级2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1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1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级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领取,不影响被保险人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失业救济金待遇。4.因工死亡待遇:(1)每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按50%发给,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4)因工致残1-4级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除按本条(1)(3)款的规定执行外,其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24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伤残者需要安装假肢、仪眼、镀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市或者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其所需费用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综合上面所说的,在工作中受了只要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就可以申请相应的赔偿,对于赔偿的项目我国也是专门有规定,就是为了让执法人员在进行计算的时候可以根据条款来,一般受到的伤情越重所要承担的金额就会越多,这样才能更好的办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进行房产的转让,可以是因为买卖,也可能是因为赠与或继承,但不
      进行房产的转让,可以是因为买卖,也可能是因为赠与或继承,但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转让房产的,此时当事人在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都是要先进行公证的......


·事实收养关系证明的依据有哪些?
      事实收养关系证明的依据有哪些?收养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共同生活,并且养父母要承担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那么这种事实收养关系证明的依据有哪些呢?下......


·房子产权到期后怎么续期?
      房子产权到期后怎么续期?房子产权到期后可以通过向房管部门申请续期提交申请书的方式来进行。商品房使用年限是70年,一般到了70后只需要产权所有人再次......


·打架脑出血属于什么伤?
      打架脑出血属于什么伤?伤情鉴定以司法部门鉴定为准,可以参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相关规定。致人脑出血,可能构成重伤二级。《侵权责任法》第十......


·渎职侵权犯罪量刑是怎样的?
      您都知道我国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是有相关的规定的,一旦被发现,只要是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是有可能构成严重的犯罪的,渎职侵权指的是国家机关的......


·公司员工入职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新员工入职时,都会与用人单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由于此合同涉及到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要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签订。但还是有员工在合同上吃了公......


·注册国际商标流程是怎样的?
      注册国际商标流程是怎样的?一、商标特征(1)显著性:指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便于消费者识别。(2......


·离婚必须要给抚养费吗,一方不给怎么办?
      父母,从孩子出生开始就担负着抚养的义务。但是很多父母在离婚后,因为种种经济或其他原因而不想支付抚养费,因而导致了许多经济纠纷的发生,也间接伤......


·劳动合同制书记员是否属于公务员编制?
      劳动合同制书记员是否属于公务员编制?书记员作为我国司法单位的基层员工对司法工作的开展尤为重要,检察院、法院等司法行政部门都离不开书记员。那......


·淮安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淮安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我国处于经济发展高速时期,近几年,铁路、高速公路的建设越来越多,这就会涉及到征用土地。国家在进行征地的过程中,需要对......


·预售房如何办理抵押
      预售房如何办理抵押预收房其实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期房,对于购房者来讲,虽然预收房的价格要比现房的价格要低一些,但购买预售房却也同时存在较多的风险......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