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试用期单位辞退员工要提前几天

试用期单位辞退员工要提前几天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未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日通知。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二、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试用期内,如果是员工提出辞职,那按照规定需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但如果是单位将员工辞退的话,其实并没有要求提前通知的时间。换句话说,此时单位辞退员工,可以不提前通知员工。如果要提前通知的话,提前多久通知,这也可以由单位自行决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如今有很多地区都流行结婚给付彩礼
      如今有很多地区都流行结婚给付彩礼,而这个结婚彩礼的给付,往往就是由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支付给女方的财物。如果双方一致和睦相处也顺利的领证成为了......


·房产遗嘱继承公证步骤是什么?
      房产遗嘱继承公证步骤是什么?对大部分普通人来说,房产可能是夫妻拥有的价值最大的财产。因此许多年迈的父母拥有的房产会作为遗产由子女继承,但是如......


·上诉好还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好
      现代社会对于离婚也并不是很陌生,那么上诉好还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好?对于离婚案件法院会做出调节,若在法院调节不好的情况下会再做出判决,第二次起诉......


·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的对贵重金属禁止出口的制度。其对象是黄金、白银或者国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贵重金属。其他贵重金属,......


·欠款3000多元能起诉吗?
      可以的,欠款3000元,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就可以起诉。法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


·醉驾肇事司机刑事责任是什么
      一、醉驾肇事司机刑事责任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


·离婚房产变更费用多少费用多少?
      在夫妻情感破裂需要离婚时,房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十分重要的。在房产分割完成后,还需要进行房产过户。房产进行过户,所有权即发生转移。有些......


·一、干满半年不满一年辞退代通知金怎么赔偿?
      一、干满半年不满一年辞退代通知金怎么赔偿?代通知金为一个月工资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小微企业融资经典案例的理论分析有哪些
      小微企业融资经典案例的理论分析有哪些方面?小微企业融资难事目前中国市场经济中存在的普遍现象,税负高,企业实力小,融资渠道少,企业跟不上政策......


·抄袭部分侵犯著作权吗?
      抄袭部分侵犯著作权吗?抄袭部分显然是可以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


·欠多少钱可以算诈骗
      欠钱属于民事中债权债务关系,不触及刑法,构不成诈骗罪。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