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著作权保护对象有哪些特点?

著作权保护对象有哪些特点?著作权保护对象是作品,这种作品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独创性,所谓独创性,就是作品是自己独立完成,源于自己而不是抄袭他人,所谓创,就是要达到一定的智力投入高度,不是所有作品都受到保护。2、必须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成果。非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成果就不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列。3、该成果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看不见、摸不着且不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也不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列。4、该成果是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人类之外的动物创作、天然的作品等等也不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列。5、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不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列。六是作品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如有违反,可能会承担著作权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责任。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作品的作者是公民的,保护期限至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的作者是法人、其他组织的,保护期限到作者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三、出版者的主要义务有哪些?1、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2、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3、重版、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4、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5、对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的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出版行为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等民事权利。综上所述,作品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其有一定的特性,比如独创性,作品是文学艺术及科学范畴,作品应当是具体的表现形式。作者拿到著作权就对作品有了所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及许可权等。作者可以将其授权给他人使用,一般情况下都是有偿使用。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男方抚养小孩女方要给钱吗?
      男方抚养小孩女方要给钱吗?男女双方办离婚手续的时候,要确定好共同财产分割及抚养权分配,这是最主要的问题。现在一个家庭往往只有一个孩子,因此在......


·事业编制醉酒驾车会被开除公职么
      事业编制醉酒驾车会被开除公职么我国对于国家公职人员的审核是比较严格的,除了国家公职人员以外,我国的事业编制人员也是属于国家单位,因此,在一定......


·已经订立的遗嘱可以随便更改吗?
      已经订立的遗嘱可以随便更改吗?一、已经订立的遗嘱可以随便更改吗?已经订立的遗嘱不可以随便更改,而是必须要按照一定的方式来变更。这是由于不同......


·虚开增值税票罪辩护方法有哪些
      虚开增值税票罪辩护方法有哪些?1、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相关内容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相关内容找专长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土地房产律师公司经营律师损害赔偿律师婚姻家庭律师征地拆迁补偿一般是指政府为了城市建......


·在中国警察可以私闯民宅么
      在中国警察可以私闯民宅么一、在中国警察可以私闯民宅么?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


·第一次查到酒驾怎么处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土地使用证到期土地上的楼房怎么办?
      土地使用证到期土地上的楼房怎么办?通用的处理土地使用年限到期的方法有两个:1、续期,缴费,延长土地期限可由物业和业主联名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提出......


·如果要人主动离职怎么办?
      如果要人主动离职怎么办?正式员工自动离职的,单位应该及时与职工办理离职及退工手续。如果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则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如果......


·我朋友喝多酒犯了抢夺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生活当中关于酒后违法乱纪的事情并不少见,除了常见的酒后驾车以外,很多人在喝醉以后由于意识不清楚,可能会做出一些自己都想不到的事情。比如说抢夺......


·浙江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可以分为许多等级,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死亡事故,我国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不在少数,那么,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