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自己的妻子与人私奔能报警吗

妻子与人私奔能报警吗私奔这种事情并不属于公安机关可以插手干涉的问题,所以因为妻子与人私奔而向公安机关报警的话,公安机关是不会受理的。但是如果妻子与人私奔之后的这段时间内所有人都联系不到她的话,那么作为丈夫,可以以失踪的原因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的线索,让公安机关寻找妻子的下落。二、男女双方同居关系性质的界定,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同居关系处理原则不尽相同:第一种单纯同居关系,指同居关系双方均为未婚男女,婚姻法对此种同居关系不鼓励,但未明文禁止。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抉择生活的权利,对此类同居关系的存在和解除,不予干涉也不支持,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除,法院不予受理。第二种构成事实婚姻的同居关系,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未按婚姻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事实婚姻等同合法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一般要经诉讼程序。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不认定为事实婚姻。若需解除,按同居关系处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仅就解除同居关系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三种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按同居关系处理,一般不认定为重婚罪。若需解除,可自行解除,也可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法院应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第四种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构成重婚罪,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因重婚而形成的非法婚姻关系,应宣告予以解除。要知道,在妻子与他人私奔的情况下,能不能报警和报警之后会不会得到受理,这并不是一回事。在法律、行政法规上面,并没有限制说这样的情况不能报警,所以当事人此时是可以报警的。但是在报警之后,由于不属于管辖内的案件,往往是不会得到受理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一、离婚小孩抚养费给多少 1、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抚养费?
      一、离婚小孩抚养费给多少1、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抚养费?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1)子......


·夫妻一方的对外债务有哪些
      夫妻一方的对外债务有哪些夫妻虽为婚姻共同体的共同主人,他们的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某些方面甚至密不可分,但是夫妻作为人格独立的个体,他们仍可......


·公司法人章遗失后怎么办 一、公司法人章遗失后怎么办?
      公司法人章遗失后怎么办一、公司法人章遗失后怎么办?如果原印章在工商备过案,或企业规模较大,资金往来量较大较多。那么:1、到工商局办理遗失......


·那些人可以提起刑事申诉
      那些人可以提起刑事申诉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对刑事申诉权人做了限制,除了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外,其他人员没有申......


·2023年轻伤二级大约赔偿多少钱?
      一、轻伤二级大约赔偿多少钱?轻伤二级大约赔偿几千元到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不等。赔偿项目如下所述。1、医疗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


·在我国怎样写民事诉讼书需要注意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往往因为一些简单的小事,无法达成和解,于是就有人进行民事诉讼从而达到自身的目的,那么什么是民事诉讼?其需要注意哪些细节?怎......


·卖二手货会不会侵权商标?
      卖二手货会不会侵权商标?不一定侵权商标,这就要看实际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


·股权转让是重组吗?如何进行
      股权转让是重组吗?如何进行一、资产重组的方式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分为五大类:(1)收购兼并。(2)股权转让,包括非流通股的划拨、有偿转让和拍卖等,......


·根据法律的规定离婚了孩子户口怎么迁?
      根据法律的规定离婚了孩子户口怎么迁?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离婚后孩子户口怎么办?请看以下几点:(一)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谁,孩子的户口就跟谁走......


·犯罪故意有什么类型2023
      犯罪故意有什么类型(一)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直接故意中,存在认识程度上的......


·单方发函可否中止诉讼时效?
      单方发函可否中止诉讼时效?单方发函是可以中止诉讼时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