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国家赔偿法法律效力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国家赔偿法法律效力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一、国家赔偿法法律效力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国家赔偿的方式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纵观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外乎有三种: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1)金钱赔偿:在计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后,以货币支付的形式,给予受害人一定额度的金钱的赔偿方式。金钱赔偿的适用,一般应以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前提。
  
  (2)恢复原状:负有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按照受害人的愿望和要求,将受害人的财产或者权利恢复原来状态的条件下才能适用。
  
  此外,国家赔偿中的恢复原状的适用范围比民事赔偿中恢复原状的使用范围要广,除了财产的恢复原状外,还包括权利的恢复原状,如恢复原居住地的户口、恢复职级。
  
  (3)返还财产:赔偿义务机关将因其侵权行为的侵害而脱离受害人控制的财产,归还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占有权的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二、国家赔偿的赔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五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 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第三十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国家的赔偿法专门是为因受到国家的伤害而所给受害者赔偿所制的法律条款,对于这种赔偿一般我国也是专门制定了相应的赔偿方式,就是为了让当事人可以在合法的情况之下得到属于自己赔偿的金额;而国家也是会为自己的错误付出相应的代价。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劳动仲裁中申请鉴定笔迹的申请什么时候提出?
      一、劳动仲裁中申请鉴定笔迹的申请什么时候提出?笔迹鉴定最终会被作为证据使用,而笔迹鉴定的时间需在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大学生签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大学生签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什么1、必须清楚地知道和自己签约的单位究竟是哪个单位签协议的时候要看清合同双方。通常劳动合同只会出现两方,一方为用人单......


·房源预约合同书签了可以毁约吗
      房源预约合同书签了可以毁约吗?通常不可以,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只有当一方当事人有重大违约行为时,另......


·信用卡逾期还款后果是什么?
      信用卡逾期还款后果是什么?一、信用卡逾期还款后果是什么?首先,逾期还款会导致信用卡罚息,利息按照日息万分之五来收取;此外,还会产生滞纳金,......


·商标被注销仍在使用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商标被注销仍在使用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商标注销后不能再使用,如果商标权利人在该商标被注销后仍使用的话,将会面临触犯法律的危险。1、冒用商标的法律......


·被告上庭前该准备什么意思?
      被告上庭前该准备什么意思?被告上庭前准备的意思就是为上庭给自己准备好所要应诉的材料;开庭之前,被告需要做以下准备:第一,阅读原告起诉状内容,......


·提存的客体是什么?
      提存的客体是什么?提存的客体(一)提存的客体,学理上也称为提存的标的或标的物,是指债务人依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提存应依债务的本旨进行,否......


·签订劳动合同强制离职员工有什么后果?
      签订劳动合同强制离职员工有什么后果?一、签订劳动合同强制离职员工有什么后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强制离职,只要符合规定并且是正常辞......


·批捕后调解好人能放吗?
      一、批捕后调解好人能放吗?已经被批捕了,这是刑事案件,不可能私了。还是安心等待开庭审判吧。批捕是检察院作出的决定,说明案子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汽车买卖合同纠纷发生了应该如何处理?
      汽车买卖合同纠纷发生了应该如何处理?在我国存在着各种各样形式的买卖合同,因为现在不管你买卖什么东西都需要签订一份合同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比如......


·交通事故涉及人伤怎么处罚
      交通事故涉及人伤怎么处罚。只是造成人员受伤的一般情况下不负刑事责任,只负民事赔偿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致使一人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