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房屋转让合同无偿转让后可以反悔吗

房屋转让合同无偿转让后可以反悔吗
  
  一、房屋转让合同无偿转让后可以反悔吗?
  
  不能,除非合同各方另行协商一致等特殊情形。因为正常情况下,赠与合同既已办理了过户手续,说明合同的赠与人和受赠人已达成合意签订了赠予合同(这里主要指房屋买卖,其它情况还可能包括赠与等情形),并且各方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从法律上讲,合同已履行完毕。如果一方要反悔,则需另行达成协议。而且一般来讲,赠与事实生效后是不可以撤消的。但是可以取决于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行为和赠与时是否有赠与条件有关。
  
  这种赠与可以参考《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很多人在无偿转让房子的同时都有一些其他的附加条件,比如把房子无偿的送给当事人,但是要求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可是当事人在得到房子之后,从来就没有进行过任何的赡养义务,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撤销之前的房屋无偿转让合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新公司法股东人数要求是什么?
      新公司法股东人数要求是什么?一、新公司法股东人数要求是什么公司法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之所以对有限......


·中国法律嫖娼什么罪怎么判
      在我国,嫖娼不构成犯罪,属于是行政违法行为,可能或受到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专拘......


·一、打离婚官司当场判决么?
      一、打离婚官司当场判决么?(1)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


·怎样的遗嘱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怎样的遗嘱有效期是多长时间?一、怎样的遗嘱有效期是多长时间?自书遗嘱以及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有效期都是永久性的。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


·导致无效婚姻的疾病种类包括哪些?
      婚姻是维系我们家庭以及社会的稳定的基础。但在我们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很多地方尤其是偏远地区,对民法典律效力缺乏认识,一些早婚、近亲婚姻、婚前患......


·关于传销罪界定是怎么规定的
      一、关于传销罪界定是怎么规定的?1、关于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主体的界定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


·一、离婚财产的起诉状的起草依据是什么?
      一、离婚财产的起诉状的起草依据是什么?(1)标题。单列一行在正中写“民事起诉状”或“民事诉状”。(2)诉讼参与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如原告是公民的,写明......


·临时工劳动法里面是怎么说的?
      在很多领域,比如建筑工地,存在大量的临时工,他们为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由于他们处于弱势地位,自身权益经常遭到侵害。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


·劳动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1、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


·网络诈骗怎么判刑?
      网络诈骗怎么判刑?新闻经常会报道被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的受害人自杀的新闻,足以见到网络诈骗的危害性之大。很多犯罪份子利用网络的真假难辨的特性,......


·刑事责任体罚学生应该怎样处罚
      刑事责任体罚学生应该怎样处罚一、刑事责任体罚学生应该怎样处罚1.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