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职工哺乳期有什么待遇?

职工哺乳期有什么待遇第一,用人单位对于女职工不得以其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第二,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合同。第三,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四,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法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二、哺乳期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6、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总之用人单位不可以因为女职工在哺乳期而降低其工资待遇,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上夜班,并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以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规定禁忌哺乳女职工从事的工作。我国规定的哺乳期一般是在12个月左右,而在这期间,原则上来说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除非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女职工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是违法犯罪的过错情况,这样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还是可以解除与哺乳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技术服务合同订立内容有哪些
      技术服务合同订立内容有哪些技术服务合同范本甲方:乙方:地址:地址:邮编:邮编:电话:电话: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


·转发别人照片侵犯肖像权吗?
      转发别人照片侵犯肖像权吗?转发为经允许也侵权。在未征得被拍摄者的同意下将别人的照片发布到网上是侵犯他人肖像权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条:公民享......


·在购买的时候多多少
      在购买的时候多多少少需要承担一些风险,就包括开发商一房二卖、房产无法办理房产证等等。这些风险都是有可能给购房者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因此有的......


·军人离婚该怎么办
      一般夫妻由于感情不和,双方就会提出离婚申请。在军人的婚姻里,离婚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最常见的离婚要求是军人配偶提出来的,但也有军人提出来的......


·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例
      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例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例【裁决要旨】虽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并获得批准,但......


·什么是制作公证书的根本依据?
      什么是制作公证书的根本依据?一、什么是制作公证书的根本依据?制作公证书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


·欠钱提起民事诉讼能还多少?
      一、欠钱提起民事诉讼能还多少?欠债不还属于民事纠纷,一般公安局不会立案。你应该去法院调解或起诉。无论金额多少,法院都会受理。不过,你要有他......


·一、丧偶财产分割问题规定是什么?
      一、丧偶财产分割问题规定是什么?丧偶财产分割问题规定是将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然后确定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如果存在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的话,按照遗......


·因疑似新冠隔离算旷工吗?
      因疑似新冠隔离算旷工吗?依据我国相法律的规定,员工因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被隔离治疗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属于旷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


·家里丢钱报警警察管吗
      管,家中丢钱属于“入室盗窃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人的报案,会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开始初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


·房屋配套设施包括哪些?
      房屋配套设施包括哪些?一、房屋配套设施包括哪些?配套设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表述......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