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
  
  一、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7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60条之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区别
  
  (一)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二)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法院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
  
  (三)管辖法院不同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法院提出。
  
  (四)法定理由不同
  
  《仲裁法》第58条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而且,人民法院还可以以违背杜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法院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时,侧重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
  
  (五)法律程序不同
  
  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法院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一般是由人民法院通过裁定的方式作出,但前提是要符合《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不予执行的情形才行。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也是需要当事人提出申请,在经过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之后,才会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而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吗?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总是会有受伤的风险,员工在工作期间可能工作的性质,或者一些其他意外的原因从而使身体受到伤害的,被认定为工伤,并且单位......


·行贿与单位行贿的区别是什么?
      我们个人在日常的业务办理过程中遭遇到阻碍可能就会有人想到用私下金钱疏通的方式来排除困难,一旦这样的违法行为被查处就是被定为行贿罪,但是有的时......


·试用期辞职走人要交违约金吗
      试用期辞职走人要交违约金吗试用期期间只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不需要付?违约金的。1、如果你在试用期期间,没有履行正常的辞职手续......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补偿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补偿标准的依据是什么?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


·离婚后不让探视应该怎么办?
      都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可在当今的社会,夫妻双方离婚后,别说夫妻之间,更有甚者会连孩子的探视权都不给对方。就是说不让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对孩子进行......


·工程承包变更费用仲裁的时效
      工程承包变更费用仲裁的时效  一、工程承包变更费用仲裁的时效是多久?  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按照法律规定,普通仲裁时效......


·车辆追尾的责任要怎么认定
      车辆追尾的责任要怎么认定一、车辆追尾的责任要怎么认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


·满足什么条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满足什么条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一、满足什么条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2023年工伤鉴定时间为多久?
      生活中我们无法预测未来,在工作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一些人为无法干涉的意外,导致工作人员出现身体上的伤残,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规定给予工......


·有限责任公司特别决议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特别决议事项有哪些一、有限责任公司特别决议事项有哪些1、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但在股份有限公司里不作为特别事项);2、公司分立、......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