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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纠纷律师的业务内容 一、律师的性质是什么?
  就“律师”的属性而言,包括: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按现行《律师法》之规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之法律知识或“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知识”;其二,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其三,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证书;其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以此为职业。
  因此律师是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的性质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
  在上述四项基本特征中,前一项或一、二项为其他法律工作者,如执法工作者,司法审判工作者(法官),司法检控工作者(检察官)所共有;后二项为“律师”这一法律工作者所独具。
   二、工程纠纷律师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
  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
  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
  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
  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的范围。
  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
   三、建筑合同纠纷的常见处理方式:
  《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是对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原则性的处理办法,可以归结为“工程质量优于合同效力”。也就是说,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方请求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是,鉴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复杂性,上述原则不能适应一切无效合同的处理。因此,对于建设工程无效合同,应当依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办法。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方可以突破固定价,请求按照定额据实结算;
  2、工程转包,建设方可以主张按照实际施工人的资质,结算工程款(参考案例);
  3、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造成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参考案例);
  4、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方、总包方、分包方共同支付工程款;
  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非法所得应当罚没
  6、合同无效,发包方免除责任案例
  7、合同无效,承包方免除责任案例
  以上是关于工程建设纠纷律师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工程建设一般非常重大,所以面对纠纷时,一定要寻找相关的专业律师。作为工程纠纷律师,应当关注施工合同,备案合同等相关的内容,维护诉讼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对以上内容有所疑问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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