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有哪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也要相应地适当减轻。在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时,需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一是刑事责任年龄。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规定:(1)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即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刑法理论称之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或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即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刑法所规定的年龄是指实足年龄,而不是指虚岁。实足年龄以日计算,并且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二是对于无责任能力的判断,应同时采用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即首先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其次判断是否因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前者由精神病医学专家鉴定,后者由司法工作人员判断。三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间歇性精神病人实施行为的时候,如果精神正常,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就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反之,如果实施行为的时候,精神不正常,不具有辨认控制能力,该行为便不成立犯罪,因而不负刑事责任四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是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六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合上午的介绍,可以了解到影响承担刑事责任的因素,主要是两方面,一个是年龄,另一个就是精神状态了。要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就需要在年龄和精神上同时达到标准,否则的话可能属于限制刑事能力人,当然也有可能是无刑事能力人。这要区分具体的情况才能确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的注意事项是什么其实技术咨询包含的领域是非常广泛的,因为不管在哪一行业都存在着相关专业上的技术。而且在当今社会,其实技术就代......


·一、遗嘱举证责任由谁来进行承担?
      一、遗嘱举证责任由谁来进行承担?(一)因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在原告主张其为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而被告否认其为法定继承人时,应由原告负......


·酒驾撞车逃逸怎么处罚?
      酒驾撞车逃逸怎么处罚?酒精对人体的麻痹作用是很大的,尤其是对那种酒量不好的人而言,此时稍微喝一点就可能就昏昏欲睡了,而在这样的情况下依然开车......


·邓州省道s240征地补偿的流程是什么
      随着邓州招商引资的不断深入,同时也为了能够让邓州的交通发展进入到一个更加快速的阶段,现在邓州政府已经规划了多条省道的修建,其中s240省道也是属......


·校园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
      从相关法律文件对“道路”规定的内容分析,“道路”的范围呈扩大趋势。1988年公布施行的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


·人防工程包含哪些内容 人防工程是一种特殊的地下防护建筑,它
      人防工程包含哪些内容人防工程是一种特殊的地下防护建筑,它一般是修建在地面下,修建人防工事工程是为了保障在战时能够有效的进行人民防空指挥、医......


·股权转债权是什么意思?
      股权转债权是什么意思?一、股权转债权是什么意思?股权转债权是将国有股从股票形态转为债券形态,从而减少总股本,在流通股不改变的情况下,提高流......


·民事法150条中止情形有哪些
      民事法150条中止情形有哪些?(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


·婚姻中夫妻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婚姻中夫妻协议有法律效力吗一、婚姻中夫妻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夫妻协议满足以下条件就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


·一、离婚后支付不起抚养费怎么办,有什么解决方式?
      一、离婚后支付不起抚养费怎么办,有什么解决方式?离婚后支付不起抚养费的解决方式可以为:向法院递交材料,申请减少减少抚养费,并依旧保留对孩子的探......


·规定的劳务派遣原则是什么?
      规定的劳务派遣原则是什么?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四大基本原则:雇员租赁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