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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权利

依《合同法》的规定,仓储合同中存货人享有的权利是:

  一、凭仓单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二、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三、仓储合同中没有约定仓储时间的,有随时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四、仓储合同中约定仓储时间的,存货人仍有提前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五、因仓储人的原因造成仓储物损坏、灭失,有向仓储人索取赔偿的权利(《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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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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