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是什么?

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是什么?
  
  一、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
  
  (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第三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四条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医疗和护理等费用自理。
  
  罪犯在监狱、看守所服刑期间因参加劳动致伤、致残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出监、出所后的医疗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由其服刑所在的监狱、看守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六条 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对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违法违规被收监执行或者因重新犯罪被判刑的罪犯,需要再次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从严审批。
  
  第七条 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对未成年罪犯、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残疾人罪犯,适用前款规定可以适度从宽。
  
  对患有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罪犯,可以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关于执行刑期的限制。
  
  二、其他法条规定,
  
  第八条 对在监狱、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应当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也可以向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
  
  监狱、看守所对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核实其居住地。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
  
  监狱、看守所应当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有关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监督有关诊断、检查和鉴别活动。
  
  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当中,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这样一种规定,是做出了非常明确的阐释的,比如说,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话,必须要依法实行社会矫正,这样一种行为是由所居住地的社区矫正的专业机构来负责具体的执行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现在离婚一定要带户口本吗?
      要看情况,没有户口本是否可以离婚还要分情况来说。如果是协议离婚,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时,那么没有户口本是办不了的,因为协议离婚必须带上双方的身份......


·在当今这个社会,对于一项成功的工程来说,质量就是这项工程的灵
      在当今这个社会,对于一项成功的工程来说,质量就是这项工程的灵魂所在。同样的,这个也适用于建设工程,我国相关的法律也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测监......


·工伤认定时效的中断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认定时效的中断是如何规定的?没有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七条第二款所说的除斥期间1年是指提出的时间,而根据第十八条第三款“工伤认定申请......


·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的区别
      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的区别是什么?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签署合同的时候,会约定一个缺陷责任期,这个期限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承包方需要承担责任。而建......


·新婚姻法离婚条件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颁布,正式生效后,《婚姻法》同时废止。我们知道,离婚相关的内容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可是,由于相关法律知识的小众化,很多人对关于离......


·离婚2个孩子抚养权问题是怎样解决的?
      结婚时间长了两个人的矛盾就会变得越来越大,只能选择离婚来这地结束这段感情从而双方获得新生。但是离婚之后的最大问题就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双方都......


·检察机关蓝色底色批捕起诉后一定会被量刑吗?
      一、检察机关蓝色底色批捕起诉后一定会被量刑吗?检察机关蓝色底色批捕起诉后犯罪主体一定会被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一......


·专利许可合同的必要条款的作用是什么?
      专利许可合同的必要条款的作用是什么?专利许可合同的必要条款的作用就是让合同能够在法律的保障下合法生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1......


·股权转让成本如何确定?
      股权转让成本如何确定?股权转让成本如何确定一、个人股东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


·构成不作为形式犯罪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构成不作为形式犯罪的前提条件是什么一、构成不作为形式犯罪的前提条件是什么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有义务实施且能够实施的行为。......


·从公司离职后如何继续交社保,可以自己交吗?
      从公司离职后如何继续交社保,可以自己交吗?首先是社保包含哪些内容,社保一般公司帮忙交的大多是五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