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不买商品后是否可以返还定金?

不买商品后是否可以返还定金?不可以返还定金,定金不能退,订金可以退。定金的性质是违约定金受定金罚则的约束,即交付定金方违约,收受方可以主张不退还定金;如果收受方违约,交付方可以主张两倍返还定金。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是单方的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可能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违约定金《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规定,《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补充规定。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担保法》规定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作为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担保法解释》进一步对"不履行"分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一是明确规定违约定金处罚的条件不但要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还要有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没有履行,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了损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没有完全落空,这时,既要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定金处罚,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罚。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受定金处罚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对于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是需要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注意的重点,如果对相关定义和法律适用情况不清楚的,可以向司法机关咨询办理,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但必须提供合法的证据,司法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来作出判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企业动迁有职工安置补偿费吗?
      企业动迁有职工安置补偿费吗?有安置补偿,对员工的安置,不仅涉及到企业自身的损失问题,也涉及到政府对企业下岗员工的安置问题,对员工的安置不当非常......


·建筑物高空坠物伤人由谁进行赔偿
      关于高空坠物侵权责任原则是什么建筑物高空坠物伤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


·民事诉讼法撤诉是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法撤诉是什么意思一、什么是撤诉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


·签订出版书稿合同怎么写?
      签订出版书稿合同怎么写?签订出版书稿合同怎么写?签订出版书稿合同范文如下:甲方:乙方: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一、协作出版的图书:(1......


·重婚在民法上与刑法上有什么不同
      重婚在民法上与刑法上有什么不同一、重婚在民法上与刑法上有什么不同?1、民法与刑法上的重婚的区别主体不同民法上重婚的主体范围要比刑法上重......


·沈阳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流程
      日常生活中,可能会碰到或小或大的交通事故,而如何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快速有效地处理这些事故,成为许多车主关心的问题。特别是对新手来说,学习这方......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外经贸部二00一年第17号令实施日期:2002-01-01第一条为规范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的管理,建立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进我国技术进出口的发展,......


·一、离婚财产已分割无争议是什么流程?
      一、离婚财产已分割无争议是什么流程?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


·征地补偿纠纷起诉状范文
      征地补偿纠纷起诉状范文在我国,繁多的征地事件中总会出现一两起征地纠纷。而在这些征地纠纷案件中,相关的补偿纠纷又占大多数。可是,很多人在遇到......


·农村土地买卖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农村土地买卖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一、农村土地买卖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


·无罪过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无罪过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1)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满16周岁的人未达到刑法上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