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上下班途中摔伤算交通事故吗?

一、上下班途中摔伤算交通事故吗?不算交通事故,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二、伤残评定的程序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3、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4、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5、评定书。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6、 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对于上下班途中存在摔伤的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另外交警部门会根据摔伤的原因来进行认定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如果是个人不慎摔伤的,并没有与车辆进行接触的,则肯定是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如何认定债权债务的跨境转让效力?
      如何认定债权债务的跨境转让效力?一、跨境债权债务转让的相关规定1、《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当前社会中,医患纠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当前社会中,医患纠纷事件数量急剧增加,医生与患者的关系越来越紧张,媒体杂志中关于医患纠纷的事件报导不......


·一方精神病监护人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一方精神病监护人不同意离婚怎么办?定离婚标准是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如果法官认为达到了这一标准,就会判决离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


·《民事诉讼法》253条的利息是怎样规定的?
      在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和《诉讼法》当中的很多内容我们无法一眼直接看出其中的意义,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去阐释,其实不单单包括这两部法条,当然还有......


·一、交通事故软组织损伤等级鉴定需要多久?
      一、交通事故软组织损伤等级鉴定需要多久?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


·法院拍卖上市公司法人股票程序是什么?
      法院拍卖上市公司法人股票程序是什么?一个公司一旦上市就是一个比较规模大的企业,会有很多的问题要及时的解决,有限公司的股权在民事执行中属于一......


·没感情分居离婚要满足什么条件
      很多人都错误的认为,只要分居满两年,就是离婚了,可以重新追究自己的幸福。但是事实上,我国不存在分居自动离婚这件事。而且想要因为分居而实现离婚......


·一、当事人没上班可以不给抚养费吗?
      一、当事人没上班可以不给抚养费吗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


·民法总则无效行为?
      民法总则无效行为有哪些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一、《民法典》无效行为有哪些(一)无民事行为能力......


·著作权侵权的行为有哪些2023
      著作权侵权的行为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属于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事由的有什么
      属于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事由的有什么一、属于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事由的有什么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