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两个固定期的劳动合同不续签有赔偿吗?

两个固定期的劳动合同不续签有赔偿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满后,用人单位不续签,没有赔偿,但是有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合同到期时,劳动合同终止。 如果此时职工要求续签合同,单位不同意,单位应当给予职工经济补偿金(不是赔偿金)。补偿金的给付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单位同意续签合同,而职工不同意续签,单位不用支付补偿金。根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1、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2、劳动者不续签的话,除非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新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降低为由才有经济补偿金,否则无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给员工进行赔偿金,需要根据离职是否有用人单位进行提出。如果是员工或者是劳动合同到期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就不需要进行支付赔偿金,但是不进行续签的话,需要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补偿。如果是员工提出离职,那么就没有补偿和赔偿。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缴足出资怎么办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缴足出资怎么办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


·刑法规定贩卖毒品怎样量刑
      一、刑法规定贩卖毒品怎样量刑贩毒罪,即贩卖毒品罪,是根据毒品的品种和数量来定罪量刑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


·产品责任纠纷的管辖地是什么?
      产品责任纠纷的管辖地是什么?一、产品责任纠纷的管辖地是什么由于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所以,产品责任诉讼应当属于侵权行为诉讼,其诉讼中的......


·故意毁坏财物与民事赔偿责任有关系吗?
      故意毁坏财物与民事赔偿责任有关系吗?故意毁坏财物与民事赔偿责任没有关系,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


·一、正式和老婆离婚了以后财产没关系了吗?
      一、正式和老婆离婚了以后财产没关系了吗?1、夫妻离婚离婚后就已经解除夫妻关系了,离婚以后的收入和前妻是没有关系的,夫妻间权利和义务也自离婚后......


·购买的商业车险异地可以退吗
      购买的商业车险异地可以退吗商业车险是很多人都会购买的,购买商业车险为自己的车辆和自己本人提供一个重要的保障。但是有的人在购买保险以后有不想买......


·直接提取实物证据方法有哪些
      直接提取实物证据方法有哪些说到实物证据,相信您都不是很了解,实物证据是一种常见的证据的类型,在案件的审理的过程中是经常需要使用的。那么,直......


·一、遗赠继承和遗嘱继承区别有哪些?
      一、遗赠继承和遗嘱继承区别有哪些1、接受权利的主体范围不同在遗赠中,接受遗赠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在遗嘱继承中,......


·法律规定直接证据包括哪些
      直接证据包括哪些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也就是说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直接证据主要有以下五种:其一,......


·法院退侦三次什么意思?
      一、检察院退侦三次什么意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


·农村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到哪里办理
      农村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到哪里办理?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