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主体一般是谁?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主体一般是谁?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主体一般是谁?
  
  有扶养义务的被害人及其所需要扶养的人和行为人是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主体。
  
  
  被扶养人一般包括:
  
  1、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配偶;
  
  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
  
  3、与被害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5、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6、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二、被扶养生活费的法律特征
  
  (1)被扶养人须是侵权行为的非直接受害人
  
  构成被扶养人的侵权行为,必须造成受害人生命权或劳动能力丧失的后果。在侵权行为的法律关系中,被扶养人是其中的一个主体,但必须不是直接受害人,而是直接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既可能是单数,也可能是复数,均须为独立于加害人与直接受害人以外,但又存在法定联系的人。
  
  (2)被扶养人须是直接受害人生前或致残前扶养的人
  
  被扶养人与直接受害人之间,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有法定的联系。这种法定联系,就是直接受害人在生前是被扶养人的法定扶养人,也就是在直接受害人与被扶养人之间,具有法定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是该法律关系的主体,这种法律关系,就是亲权或亲属权,以及其派生的扶养请求权。
  
  (3)被扶养人须是因侵权行为而致其法定扶养权利丧失的人
  
  行为人在实施侵害行为之前,实际上是被扶养人身份权的义务主体,尽管其所实施的行为没有直接作用于被扶养人身上,但是,当其实施的行为剥夺了直接受害人的生命或使直接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以后,却使被扶养人所享有的对直接受害人的法定扶养权利遭受损害,丧失了这一法定扶养权利。这一损害事实尽管不是加害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但间接地侵害了被扶养人的这一法定扶养权利,却是客观的事实。
  
  (4)被扶养人须是因此而享有法定扶养赔偿请求权的人
  
  加害人既然因其行为使被扶养人丧失法定扶养权利,那么,在加害人与被扶养人之间必然产生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加害人作为赔偿义务主体,对被扶养人应承担赔偿义务,被扶养人作为赔偿权利主体,对加害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其他侵权法律关系不同的是,被扶养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内容不是一般的金钱给付,而是其丧失的法定扶养权利。因此,被扶养人是享有法定扶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
  
  人民法院在审理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案件中,必须把握被扶养人的特征,准确认定请求人是否属于处于赔偿权利人地位的被扶养人。
  
  综合上面所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一般是针对于违法者以不合法的目的导致他人受到伤害而致使抚养人没有生活来源而所要给的费用,对于此情况一般被抚养人就可以主张自己的权益,让违法才给出相应的赔偿,从而保障自己的生活来源。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合同协议有没有诉讼期限 一、合同协议有没有诉讼期限?
      合同协议有没有诉讼期限一、合同协议有没有诉讼期限?合同协议有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期间是三年。《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


·经济性裁员补偿金要给多少
      经济性裁员补偿金要给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注册资本多余实缴金额怎么记账?
      注册资本多余实缴金额怎么记账?注册资本多余实缴金额应当如实的记账,至于还没有进行缴纳的注册资本的话,也应当尽快的缴纳,按照公司内部来进行的一个......


·二手房商业贷款的申请条件
      二手房商业贷款的申请条件二手房商业贷款的申请条件(不同银行有不同的要求,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几项):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


·如何解决门面租赁合同纠纷
      如何解决门面租赁合同纠纷一、如何解决门面租赁合同纠纷1、协商解决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的,民事诉......


·建筑工程承包方式有哪些
      建筑工程承包方式有哪些?一、总包分包方式将工程项目全过程或某个阶段的全部工作发包给一家资质条件符合要求的承包单位,由该承包单位再将若干专业......


·不起诉离婚分割财产的原则有哪些?
      在分割离婚财产的时候,夫妻双方可以选择签署协议或者起诉的方式,对于双方来说,走诉讼程序的话耗时耗力,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离婚双方最好通过协商......


·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事由有哪些
      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事由有哪些一、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事由有哪些《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漏判情况有哪些?民事诉讼法漏判结果有效吗
      民事诉讼法漏判情况有哪些?民事诉讼法漏判结果有效吗一、民事诉讼法漏判的具体情况所谓裁判遗漏是指法院裁决时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的一部分即诉讼......


·关于他项权益证有什么作用?
      他项权权益证就是他项权证,这个证书最大的用处就是在贷款的时候,通常关于贷款又关于他项权的就是房屋的他项权。那么关于他项权益证有什么作用?他项......


·新员工入职几天有工资?
      很多的私营企业会在招聘时规定新员工试用期前一个星期如果离职没有工资,有的甚至规定试用期一个月均算作实习期不计算工资,企业这么做也许是为了节约......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