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进行商标显著性侵权判定?
一、怎样进行商标显著性侵权判定?
根据商品被抽查以后的具体抽查情况决定“商标的显著性”可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固有显著性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等本身就具有区分和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作用。获得显著性是指原本不能区分、但在使用过程中产生了第二含义后能区分和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二、如何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1)判定商标不具备显著性的方法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②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③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凡是满足上述条件的标志都是缺乏显著性的,都无法注册为商标。
(2)判定商标具备显著性的方法
判定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主要是看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等要素是臆造的、任意的、暗示性的还是纯描述的:
①臆造的是指凭空想象出的商标标识,因此具有固有显著性,如:“日产”( NISSAN)。日产公司日文名为“Nippon Sangyo”,意思是日本产业公司。“Nissan”取自“Nippon”的前两个字母和“Sangyo”的前三个字母,是臆造词。
②任意的是指将其具有原含义的标识用于新的领域,因此具有固有显著性,如:“苹果”手机。苹果本是一种水果,却被用来作为手机的商标,使该商标具有了较高的显著性。
③暗示性的是指将产品或服务的某些特点作为商标用在其上,通常具有固有显著性,如:“飘柔”洗发液。“飘”和“柔”都是用来暗示消费者使用了该产品后头发会变的更加柔顺,让消费者对该产品有了更深的印象,使商标具有了较高的显著性。
④纯描述的是指将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直接描述,一般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如:“大米”酒。“大米”是酿酒的主要原料之一,用来作为白酒的商标,可以提高商标的辨识度和显著性。
判定商标是否具有获得显著性,主要是看原来不具有固有显著性的商标标识,能否通过长期使用取得了第二层含义,从而获得了显著性。
三、如何让商标具有显著性?
(1)给商标起名时,避开通用名称
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法定或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我们在给商标起名时,一定要避开通用名称。
(2)使用商标时,增加描述性词语
我们在使用商标时,可以为商标增加一些描述性词汇,如将“中华”称为“中华牙膏”等,通过该方式来防止商标的显著性被弱化。
(3)给商标起名时,使用自创词语
我们在给商标起名时,可以自己独创一个词语,这样既不用担心商标会和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或相同,也能增强商标的显著性。
从上面可以看出对商品的显著性的判决不是那么容易的,考虑到该商品的,特征又要考虑到该商品是否有区别其它商品的特征,以及该商品的显著性特征是否只是表面现象。为了更好地凸显该商品的显著性特征,建议在法律允许的情况类自己起名但是要注意不要和别人家的商品名称雷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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