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管辖权异议上诉
仲裁的管辖权异议上诉
1、有仲裁协议,一方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另一方提出有仲裁协议的管辖权异议,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一般有管辖权的仲裁都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也有的是企业营业执照的注册地,法律上规定这两个地区的仲裁都有权利受理案件。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互之间是独立的,没有隶属关系,不存在上级仲裁委员会可以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的问题。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在出现管辖权争议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该条明确规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避免了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情形。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实行的是地域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
3、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是指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是同级仲裁委员会之间对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职权划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4、根据劳动仲裁法第21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说,单位不可以随便以单位在某地,而劳动者在另外一个地方工作为名,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把案件退还给单位所在地的仲裁部门。当有的劳动者没签订合同的时候,按事实劳动关系发生地为管辖地来申请仲裁。
如果遇见劳动合同中对方提出仲裁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不要慌,有仲裁协议,且仲裁法也有相关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地域管辖,发生劳动争议要找对地方申诉。如果对于相关内容还有疑问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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