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三个股东需要设立董事会吗?

董事会,就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
  董事会是股东会或企业职工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那么三个股东需要设立董事会吗?跟着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一、三个股东需要设立董事会吗?三个股东不需要设立董事会,不是必须要成立董事会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2名执行董事,但是需要看公司的规模和性质。《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公司法》第50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由全体股东选举的董事组成,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的常设机构,同时解决代理问题的制度安排,信任托管机构等,以股东财富的最大化作为主要目标。二、董事会成立条件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作为公司董事会,其形成有资格上、数量上和工作安排上的具体要求,也有其具体职责范围:1、从资格上讲,董事会的各位成员必须是董事。董事是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的。所有董事组成一个集体领导班子成为董事会。法定的董事资格如下:首先,董事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法人充当公司董事,就必须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其代理人。其次,特种职业和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董事。 特种职业如国家公务员、公证人、律师和军人等。第三,董事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2、从人员数量上说,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法定最低限额,因为人数太少,不利于集思广益和充分集中股东意见。但人数也不宜过多,以避免机构臃肿,降低办事效率。因此公司或在最低限额以上,根据业务需要和公司章程确定董事的人数。由于董事会是会议机构,董事会最终人数一般是奇数。现在对于董事会来说的话,他们所做出的一些决定的话,对于公司内部肯定是产生一定的约束能力的,但是有一些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内部并没有董事会,比如说他们的股东数量比较少的话,那么为了减少一些操作方面的繁杂程序就会不成立董事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保护期限有多长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保护期限有多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现分述如下: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


·起诉离婚手续费多少钱?
      夫妻一方在主动想要解除婚姻关系,提出离婚协议申请的时候,一般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会选择协议离婚,如果另外一方不同意协议离婚,一般的话想要解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农用土地在承包的过程当中,必须是有序进行的。从宏观方面来说,这样才能够确保我国农业的正常发展秩序,......


·宿迁市征地补偿实施细则是什么?
      宿迁市征地补偿实施细则是什么?宿迁市征地补偿实施细则是什么?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各......


·如何认定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怎么认定
      如何认定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怎么认定一、如何认定同居关系(一)双方不构成配偶关系,不随时间的延长而自然成为配偶关系,这是与结婚的本质区别。(二......


·
      一,劳动合同内随时辞职是否可以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是不可以随时辞职的,劳动者辞职的,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赔偿能否缓刑?
      交通肇事逃逸赔偿能否缓刑?而交通肇事逃逸中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悔罪表现,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因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后,肇事的者为逃避法律追......


·公安局批捕要通知家属吗?
      一、公安局批捕要通知家属吗?可以由公安局的办案机关通知家属批捕情况,检察院批捕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移送的,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逮捕,检......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间是多久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一般......


·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有哪些
      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有哪些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和繁荣,无论是公司、集体还是个人都会有大量的债务和债权问题。因为大多数关系到的都是金钱,所以自然受......


·犯罪分子诈骗骗取银行贷款判刑多少年?
      犯罪分子诈骗骗取银行贷款判刑多少年?犯罪分子诈骗骗取银行贷款判刑的年限根据诈骗金额的不同是有着不同标准的,一般在十年或者无期徒刑以非法占有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