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费事由谁出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是约定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费事由谁出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是约定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在当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一般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具体法律依据是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属于交强险责任免除的项目,作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然而,从交强险的立法设计来看,其保护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其订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获得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障。而此类诉讼的提起,正缘于保险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损害赔偿义务,因此,作为对违背立法原意的惩罚,理应由保险公司对诉讼费买单。同时,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该法条的适用效力显然优于《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费用,法院通常判决由保险公司埋单。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在诉前有拒绝理赔或拒绝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等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二、交通事故的管辖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管辖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的管辖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管辖该道路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各方。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管辖确定后,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案情复杂、影响重大或者涉及公安机关人员、车辆的交通事故,可以申请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处理的决定。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开始。当事人就交通事故的处理产生纠纷,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除此之外也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确实有必要提起民事诉讼的,起诉的诉讼费用一般是由原告预交,最后由败诉方来承担。在涉及到车险的情况下,由于情况不同,最终也有可能是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对未成年放火怎么处理处罚?
      对未成年放火怎么处理?如果该未成年人未满十四周岁的,不构成犯罪,但其监护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已经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则构成放火罪,......


·女方什么时候起诉离婚好?
      很多人在选择了起诉离婚其实都是因为最后的退路,其实夫妻双方如果不是走不下去了,根本您都不愿意走到那一步,这是离过婚的人都有的感叹,以下是我们......


·犯罪行为的未遂既遂与终止的区别是什么?
      犯罪行为的未遂既遂与终止区别是什么?1、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的区别如下:(1)定义不同犯罪的既遂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


·用假公章签订建筑合同有效吗
      用假公章签订建筑合同无效。利用假公章签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人身损害赔偿鉴定标准是什么?
      人身损害赔偿鉴定标准是什么1、人体损伤是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项目进行赔偿的,其中伤残赔偿金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离婚子女探视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离婚子女探视权的规定是怎样的?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离异双方因探视孩子而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不仅影响社会安定,更给孩子造成了严重的......


·土地使用权类型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类型有哪些?一、土地使用权类型有哪些?土地使用类型只有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两种形式。1、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


·自然人股东离职股权怎么办
      一、自然人股东离职股权怎么办股东辞职的,只是辞去在公司的职务,其股东身份及所持有的股权不受影响。如果股东愿意退出股份,可以将股权转让给......


·强迫交易罪立案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强迫交易罪立案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一、强迫交易罪立案的标准是如何规定根据《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应当予......


·买卖合同生效的时间?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


·工程质量保证金3%何时退还?
      工程质量保证金3%何时退还?为了使工程的质量得到保障,发包方在与承包单位拟定承包合同时,一般会约定在工程验收合同后,支付给出价款时,可以扣留......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