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公司给员工办社保需要什么资料

公司给员工办社保需要什么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4.社会保险登记表(可在窗口领取需加盖单位公章)二、单位不缴纳社保怎么办1、以单位违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这是一个比较好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未依法缴纳社保包括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单位有这种违法行为的,不但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2、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损失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例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得缴纳医疗保险,劳动者患病时应当由医疗保险承担的部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失业保险损失、甚至有地方法院判决可以支持养老保险的损失等都能得到支持。3、向社保机构举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保补缴后拖欠的社保款项进入劳动者的社保账户,最终劳动者受益,但是实务中很多劳动者不重视这项权益。缴纳社会保险的各项费用,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义务。对于缴纳的社保费用,其中大部分是由用人单位承担,格外的还是需要劳动者自己承担。实践中,如果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以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交通事故赔偿七级伤残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交通事故赔偿七级伤残标准是怎样规定的1、医疗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治疗费用,以及必然产生的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


·交通事故60岁以上有误工费吗?
      交通事故60岁以上有误工费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


·敲诈勒索罪的量刑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


·房屋买卖定金比例是多少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购买力提升,以及国家政策的支持,现在能买房的人越来越多,而缴纳定金作为购房之中重要的一环,相信很多人对此都有一定的疑问,......


·公司法解释一二三中关于股东抽逃出资最新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解释一二三中关于股东抽逃出资最新规定是什么公司法解释一二三中关于股东抽逃出资最新规定是什么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包括哪些
      一、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包括哪些?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这类案件不需要侦查机关侦查,......


·专业分包一定要备案吗
      要,凡是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发包承包交易工作,均须在本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办专业承包、专业分......


·一、解除婚姻关系后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吗?
      一、解除婚姻关系后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吗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孩子抚养权都是可以变更的。因为在确定离婚子女的抚养权......


·上海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多少?
      上海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多少?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并结合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规......


·离婚房产如何估值,房产如何分割?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是比较高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首先需要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配,一般来说,争议最大的......


·前罪是缓刑构成累犯吗
      累犯是针对部分犯罪人员,已经受过一定时间的刑事处罚,在刑事处罚完毕之后(执行完毕或者是赦免)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在此由于刑事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