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土地使用证变更流程是什么?

土地使用证变更流程是什么?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5、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土地证过户需要什么材料和多少费用? 需携带现房主身份证、房产证、契税发票以上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如原房主已办理土地证携带土地证原件,如原房主未办理土地证还需到房产交易中心七楼档案室调取原房主的房改价格审查表一份,按照契税发票上的计税金额的1%收取土地出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土地使用证过户的条件:1、户口是当地户口。2、先把产权过户完了以后才能过户土地3、有符合过户的相关手续(例如身份证,买卖协议书等相关手续)如果你想过户土地,必须得想过户房产,像一些人说的想过户土地才能过户产权纯属骗人的。产权不过户,土地是不能过户的。按我国规定,土地你只是拥有它的使用权,而产权你是拥有它的所有权,两者是不一样的。当企业或者公民依法获得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后,为了更好的明确土地的所有权方以及相关的信息,当事人也是需要及时的办理土地使用证照的,同时在使用国家土地时也是有一定的期限,如果超过了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后当事人也是需要到当地的房管局办理续期手续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一、中学生能否要求误工费的赔偿?
      一、中学生能否要求误工费的赔偿?不可以;第一,在校学生因在完成学业,其没有固定的收入;第二,在校学生更无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第三......


·二手房中介陷阱的类型有哪些
      二手房中介陷阱的类型有哪些有些不法二手房中介机构设置圈套,坑害消费者。二手房中介机构设置的圈套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一是中介商不让购房者与......


·法律上贩毒要赔偿多少钱
      法律上贩毒要赔偿多少钱贩卖毒品案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被害人,不进行赔偿,只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解释的亮点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一直是刑事活动中的准则,但其本身也有一些规定模糊的问题,所以,司法解释无疑是一种解决法条模糊问题的一个好方法,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


·随着新农村的建设,一些乡镇政府开发了不少小产权房,提供给农民
      随着新农村的建设,一些乡镇政府开发了不少小产权房,提供给农民购买。因为价格比较便宜,不少人都乐于购买小产权房。同普通商品房相比,小产权房没有......


·门面合同毁约如何来进行处理?
      门面合同毁约如何来进行处理?门面合同毁约处理方式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违约金。遵循完全赔偿和合理预见规则,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确......


·老人去世后承包土地能继承吗?
      老人去世后承包土地能继承吗?承包土地是可以继承的。唯有人身权不可以继承,财产权一般都可以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


·在校实习生可以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吗?
      一、在校生身份不能成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障碍。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股东变更后公司新章程是否需要股东签字?
      股东变更后公司新章程是否需要股东签字?股东变更后公司新章程是不需要股东签字的,变更新股东之后的新章程不需要各位股东签字,我国公司法规定,转让股......


·交通事故受误工费赔偿标准是怎样的误工费是根据当事
      交通事故受误工费赔偿标准是怎样的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


·离婚孩子抚养权可以共有吗?
      离婚孩子抚养权可以共有吗?离婚孩子抚养权可以共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据相关司法解释,夫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是可以共同拥有的,在有利于保护......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