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民事诉讼法争议地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争议地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我国的法律制度和规范越来越完善,对于民事诉讼争议地也有了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争议地关于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以及管辖规则,也是当下百姓关注的问题。那么它的内容是什么呢?希望在阅读完本文后,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合同履行地在民事诉讼法争议地司法解释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时,分三个层面处理。首先,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点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从而确定合同履行的管辖法院,除该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不考虑该合同是否已经实际履行以及实际履行地点是否与约定的不同。其次,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同纠纷中争议标的的种类来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具体分为三种情形:一是争议的标的是给付货币的,则以接收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二是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合同的履行地;三是争议标的为前述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之外的其他标的的,如动产、财产权利的交付等,则以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再次,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了按照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两种特例。一是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但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的,则直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再适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二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的,即时结清的合同,则直接以实际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关系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司法解释规定与民事诉讼法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的司法解释中涉及合同履行地确定的规定,凡与该条规定不一致,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规定适用特殊规则的合同类型的,都不再适用,只能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批复规定的内容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不一致,今后不再适用。
   二、合同履行地在民事诉讼法争议地管辖规则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分别针对给付货币、交付不动产和履行其他标的,总的来说,只考虑了给付之诉的情形。合同纠纷不仅有给付之诉,也存在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单纯地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其争议标的并非合同中的具体义务,而是合同是否有效或者合同法律关系是否解除的问题,此类合同纠纷就不能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对此,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的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上文资料所述,现在您应该学习和理解到了民事诉讼法争议地关于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以及管辖规则。因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新司解中修改的部分内容,许多问题仍需具体事件具体对待,还有较大的阐述空间来解决问题。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是否有效?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是否有效?是有效的,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是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


·拾到遗失物出租有权占有么?
      拾到遗失物出租有权占有么?日常生活中,我们有时会捡到他人遗失的物品,大部分人都会将捡到的物品及时归还失主。而有些人捡到东西后,自己留下来使用......


·下班摔跤擦伤算不算工伤
      下班摔跤擦伤算不算工伤一、下班摔跤擦伤算不算工伤?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


·离婚后抚养权归女方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后抚养权归女方的情形有哪些1、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2、孩......


·追尾事故的处理是怎样的
      追尾事故的处理是怎样的一、追尾事故的处理是怎样的交通事故责任由交警划分,如果你的车正常行驶,并措施得当,而前边的车突然刹车,又不属不可抗力......


·我国劳动法偏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中就包括对年休假的规
      我国劳动法偏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中就包括对年休假的规定。劳动者在休年休假时,对于年休假的工资怎么算呢?这是关系到自身利益的问题,劳动......


·检察机关蓝色底色批捕起诉后一定会被量刑吗?
      一、检察机关蓝色底色批捕起诉后一定会被量刑吗?检察机关蓝色底色批捕起诉后犯罪主体一定会被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一......


·一方去法院离婚起诉费是多少
      一方去法院离婚起诉费是多少诉讼费是诉讼离婚必不可少的,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不涉及财产的分割的话,法院的诉讼费就是按照件数收取的,就是一件离婚案......


·要是夫妻双方都能够同意离婚
      要是夫妻双方都能够同意离婚,并且此时也可以就财产、子女以及债务等相关问题协商达成一致的话,就可以通过协议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不过在关系到孩子......


·劳动者在单位打架构成工伤吗?
      劳动者在单位打架构成工伤吗??首先,我们要明确构成工伤的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


·宁波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宁波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