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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分床多久可以自动离婚?

在我国分床多久可以自动离婚?
  
  一、在我国分床多久可以自动离婚?
  
  1、所谓自动离婚的说法,在婚姻法中是不存在的。
  
  2、夫妻双方离婚的方法只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起诉离婚。第一种方式是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就可以离了,第二种方式,分居二年(连续二年,不能中断)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之一,法院审查相关证据后真实可信的,可以依法判离。
  
  3、 【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协议离婚的办理流程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为: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四十八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第四十九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3)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4)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第五十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第五十一条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第五十二条 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5)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6)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随着现在人们的思想开明程度地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夫妻遇到感情破裂的时候,就会选择通过协商离婚来结束这段感情。但是有一点值的注意的是法律上是不存在自动离婚这么一说的,就算分床,分居多久也不会自动离婚,如果感情破裂了可以双方协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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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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