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暂予监外执行上诉期间抵刑期吗

暂予监外执行上诉期间抵刑期吗?上诉期间的关押时间可以折抵刑期。对于刑事诉讼上诉期限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出了相关的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和抗诉案件,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第二百四十二条: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如果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二、上诉会加重刑罚吗?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 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大家先来分析一下监外执行的这些情况,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可能在前期关押孕妇,然后到了法院判决的时候才突然对其判决监外执行的。意思就是,前期从来没有采取过任何强制性措施的这些人,被监外执行的可能性本来就很大,没被关押就不存在折抵刑期。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企业不给加班费怎么办?
      企业不给加班费怎么办单位不给加班工资,劳动者追讨加班工资要灵活选择途径。1、协商。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解决,一般来说,如果单位不愿支付,协商无法......


·陕西高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陕西高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国家征地一般都是为了城市得发展建设或者是利民工程的建设,其中修建铁路征地是比较常见的征地行为,征地一般涉及到的问题......


·商标权质押面临的困难有哪些问题
      商标权质押面临的困难有哪些问题商标权质押面临的困难(一)商标权质押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商标法》、《物权法》等法律专门对商标权质押作了规定......


·食药局行政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是指为了规范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规范执法,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那么食药局行政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是怎样的呢?根据......


·离婚财产分割拍卖的流程是怎样的?
      离婚财产分割拍卖的流程是怎样的?只要是婚后购买的房产,不管实际谁出的钱,或者收据写谁的,都是共同财产,离婚时都应当平均分割。女方可以到法院......


·打架抢走财物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很多人确实因为不懂法律,或者是从小的教育问题,导致做了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比如说打架抢劫这种行为,实际上抢劫在刑法当中......


·一、配偶死了离婚怎么办?
      一、配偶死了离婚怎么办?夫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可持配偶死亡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夫妻登记机关会出具离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工伤保险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工伤保险赔偿范围是怎样的?工伤保险赔偿范围:1、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


·1、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1、第一阶段:起诉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


·车祸10级伤残怎么赔偿
      车祸10级伤残的赔偿包括:医疗费:以发票为准;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乘以住院天数;营养费:500-1000元(病历有注明“加强营养”才有赔偿);后续治疗费:二......


·遗失物番外的条件有哪些?
      遗失物番外的条件有哪些?遗失物不同于埋藏物,遗失物是能确定所有者的,所以在捨的遗失物时应及时上交,相关单位应给予上交意识物的行为人一些物质或......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