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在我国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在我国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区别是什么?1、《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 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2、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 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3、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2)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二、要约的特点1、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2、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3、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1)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向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2)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4、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所谓确定,是指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无法承诺。5、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条件。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拘束力,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在我国邀约撤回与撤销的区别还是很大的,针对两者区别相关法律条例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目的就是为了方便大家加以区分,从表面形式和内在本质都加以区分了,我们应该将其准确的记忆。针对要约的特点也是从五个方面一一列出,做出明确的规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商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应该怎么办?
      商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应该怎么办?商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应该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


·房屋租赁合同不到期出租人强行解除合同怎么办
      房屋租赁合同不到期出租人强行解除合同怎么办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房屋租赁合同中是有违约条款的,主张终止不到期房屋租赁合同的系违约方,要依据房......


·期待利益和履行利益的区别是什么?
      期待利益和履行利益的区别是什么一、什么是履行利益履行利益,又称为积极利益或积极的合同利益,是指债权人基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直接获得的利益。......


·对于民事侵权应先报警吗
      对于民事侵权应先报警吗一、对于民事侵权应先报警吗?民事侵权不能报警,民事侵权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不能协商处理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侵......


·一、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不能取得经济补偿的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不能取得经济补偿的规定是什么?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不能取得经济补偿的规定是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果劳动者方面存在过错,那么......


·公司口头辞退有法律效力吗
      公司口头辞退有法律效力吗一、公司口头辞退有法律效力吗公司以口头的方式辞退劳动者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正式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还......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经济纠纷起诉状范本怎么写?
      经济纠纷起诉状范本怎么写?在遇到经济纠纷的时候,如果协商不成功,我们一般都会选择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向法院起诉的时候,是需要写起......


·离婚协议约定精神补偿可以吗?
      离婚协议约定精神补偿可以吗?可以;民法通则的基础理论中确定了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为离婚案件也是民事案件,且离婚损害赔偿又......


·汽车在外地违章怎么处理?
      汽车在外地违章怎么处理?作为汽车驾驶人,每个人都有自己熟悉的交通环境、形成已久的驾驶习惯,一旦离开自己的居住活动地,驾车到另一个地方,由于情......


·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发生劳动合同纠纷,首先,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第三方机构(例如工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进行调解;其次,对于用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