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矿山是否应该公告?
25.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矿山是否应该公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矿山是不需要公告的,诉讼和民事方面的赔偿诉讼的话都是不一样的,而刑事方面的诉讼它是不需要进行一个公告的,两者在法律地位当中是相互独立的一个环节,并不能够混淆在一起,这样的话会扰乱审判秩序。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分析,前者无需公告,理由浅析如下:两者在法律地位上相对独立。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院经公告后在没有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起诉的前提下才可以提起诉讼,其法律地位是民事层面保护公益的最后防线,是区别于其他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解决了刑案中发现侵害公益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是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地位的补充,两者共同构成了保护公益的最后防线。因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相对独立的案件类型。两者在立法目的上存在区别。两者的立法目的在根本上都是为了保护公益,而对于既侵害公益又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人,如果检察院分别提起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会形成不同管辖层级的两个案件,因此,为了达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以及妥善解决当事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目的,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两者在管辖层级上明显不同。该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一审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由市级检察院提起、由中级法院审理,而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当提起刑事公诉的检察院是基层院时,提起和审理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必然是基层检察院和法院。所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一审管辖层级明显不同。两者在适用法律上有所差异。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其他事项”问题上,均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依附于刑事公诉的,在“其他事项”问题上还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如下: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第三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第五条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日常生活当中可以看到有一些刑事案件当中,它是附带着审理相关的民事赔偿的事件的,比如说有一些公益类型的诉讼,而在这种诉讼的过程之下,是不需要进行一个公告的,主要还是因为两种诉讼程序是不一样的,而且之间并不是相互联系,相互交叉,在立法目的存在差异。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
More>>
·上下班发生的车祸工伤不认定医疗费可以报销吗
上下班发生的车祸工伤不认定医疗费可以报销吗?车祸不是工伤的不可以用自己的医疗费报销,应该由车祸的主要责任人承担医疗费。《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
·串标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如何认定串通投标罪
一、串标罪的量刑是怎样的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
·协议离婚的常见类型有哪些
协议离婚的常见类型有哪些?其实在协议离婚当中,并没有什么常见的类型,此时只要夫妻双方能够达成一致,那么就是可以离婚的。不过夫妻协议离婚的也要满......
·机动车交强险条款有什么规定?
机动车交强险条款有什么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汽车成为人们的代步工具,伴随而来的则是交通事故的频发。而针对交通事故,国家强制规定了交强险,那......
·如何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如何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1、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时间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及其家属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生命受到损害之......
·现如今
现如今,在很多建筑工程中都会有招标代理的环节,其中主要是签订招标代理合同,避免在日后发生经济纠纷问题,招标代理合同就是代理人在合同中具体写出......
·夫妻之间看对方工资条算侵犯隐私吗?
夫妻之间看对方工资条算侵犯隐私吗?是否算隐私就要看实际的情况,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那此工资收入就是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这时候不许对方知道恐怕......
·重婚罪刑事责任如何承担
重婚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是属于无效婚姻,不仅如此,而且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那么犯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应该如何承担?下面就由我们......
·神经病康复司法鉴定是怎么鉴定?
一、精神病康复司法鉴定是如何进行的司法机关在收到嫌疑人等提出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申请,并经相关程序批准后,会确定有资质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
·夫妻共同债务是什么意思
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根据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以下三点在审理......
·商铺租赁合同到期告知房东一定要通知吗
我们都知道,在实践中的所有房屋租赁,都是需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的,那么自然的,承租人与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有一个约定租赁的期限,那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