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财产保全解除有哪些?

财产保全解除有哪些情形
  
  一、财产保全解除有哪些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况时,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1、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在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15日内未起诉的;
  
  2、被申请人向依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法院据此作出新裁定,撤消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5、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
  
  6、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者扣押是有期限的,一般情况下,一次冻结的有效期为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如果期限届满,而人民法院有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原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相关法律可参考: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解除保全的情形】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其中,查封措施即贴封条就地封存,一般针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不易移动的财产;扣押则是异地扣留;而冻结则一般针对银行存款或者股票等有价证券。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通常指以下几种方法:
  
  (一)保存价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易长期保存或者保存所需成本过高,则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二)扣押房屋、车辆等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
  
  (三)人民法院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当事人以其财产设立抵押、留置属于民事担保行为,而财产保全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虽然人民法院可以对存在抵押、留置担保形式的财产进一步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但是,这一司法行为并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仍然有优先受偿权。
  
  (四)保全第三人财产。即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一般在申请财产保全的时候,如果被申请人同时提供了等价值的担保,申请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的,法院此时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而在一方申请财产保全的时候,可能存在申请错误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就应当对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作出相应的赔偿。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继承权丧失的时效规定是什么?
      继承权丧失的时效规定是什么?继承权丧失的时效规定是根据我国《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


·海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程序是怎样的
      海关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审理。合议人员为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合议人员由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指定的行政复议人员或者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聘任或者特......


·做伤残鉴定不构成伤残误工费正常情况下
      做伤残鉴定不构成伤残误工费正常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签发医嘱,提出休息时间、需要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建议;工作单位出具的受伤人员误工时间的证明;误工......


·东莞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内容是什么
      东莞市的和谐发展是离不开各行各业的劳动者所作出的重大贡献的,其实不仅是东莞,我国全国各地现在对于劳动者都是十分尊重的,劳动者的地位已经在我国......


·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是否可以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


·一、结婚后男方出钱买房子离婚后咋算?
      一、结婚后男方出钱买房子离婚后咋算?婚后买房,不管房产证是夫妻谁名字,只要双方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的协议,住房产权是婚后取得共有财产,因为婚后双......


·一、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一、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形有哪些?例外情形:1、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各国立法规定来看,该原则应当不适用于动......


·刑诉法关于扣押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是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但是法律的存在绝不仅仅针对老百姓,对于国家的执法机关同样有制约性。比如,执法机关在侦办案件的时候,有时候为了办案需......


·涉外法律中程序法适用哪种法律
      涉外的法律越来越完善,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和组织,让更多的参与到涉外事务中的人有了依据。涉外法律中包含的内容比较多,其中也包含了涉外法律中程序法......


·一、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提出辞职是否有补偿?
      一、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提出辞职是否有补偿?劳动者不续约的没有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新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增加的除外。用人单位不续聘的,应当支付劳......


·医疗过错至引产能赔多少
      医疗过错至引产能赔多少医疗过错至引产能赔多少如果医疗行为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鉴定,结论存在医疗过错的,则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