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遗嘱公证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遗嘱公证在什么情况下无效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5、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二、撤销公证遗嘱的情形有哪些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机构进行复查,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一)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作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二)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三)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四)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五)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应当撤销公证书。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的,应当报地方公证协会备案。遗嘱公证其实很多时候都说的是公证遗嘱,这是订立遗嘱的一种法定方式,但除了这种订立遗嘱的方式之外,在通过其他方式订立了遗嘱之后,其实也是允许当事人将遗嘱进行公证的。虽然,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但也不是说就不能撤销公证遗嘱。不过,对公证遗嘱的撤销要求的比较严格,不是一般遗嘱就可以撤销的,往往需要通过重新订立一份公证遗嘱的方式,才能将之前的公证遗嘱撤销掉。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社会抚养费征收期限是否有限制?
      社会抚养费征收期限是否有限制?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受时效限制。由于社会抚养费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因而其并不受两年时效的限制。根据违法生育或......


·一、职工经济补偿金三倍的条件是什么?
      一、职工经济补偿金三倍的条件是什么?职工经济补偿金三倍的条件是:对于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


·相关定义社保:指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
      相关定义社保:指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能断月,且提出申请之月须为正常参保状态。自2012年12月18日起,补缴社保......


·现在人结婚一般都会涉及到买房的问题
      现在人结婚一般都会涉及到买房的问题,有钱的人家能够全款买房,没钱的人家那就只能交了首付,贷款还剩下的钱,夫妻俩婚后买的那就属于是夫妻共同的财......


·法律规定哺乳期是多久时间?
      法律规定哺乳期是多久时间?法律规定的哺乳期是12个月,每天哺乳时间为两次,每次除去来回路上的时间为半小时,来回路上的时间也算工作时间,不扣除工资......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2]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国......


·离婚后确认夫妻共同债务起诉状内容有哪些?
      离婚后确认夫妻共同债务起诉状内容有哪些?(1)标题。单列一行在正中写“民事起诉状”或“民事诉状”。(2)诉讼参与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如原告是公民......


·车主饮酒驾驶扣12分怎么办?
      每到节假日,很多亲朋好友之间会聚餐,席间喝点酒也很正常。如果是开车赴宴的,酒后就别再开车了,否则一旦被交警拦下,确定酒驾的,会被扣12分,并暂......


·强制医疗适用的对象是怎样的
      强制医疗适用的对象是怎样的?一、强制医疗适用的对象《刑事诉讼法》第284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两年赔33万可能么?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两年赔33万可能么?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


·缓刑后再犯罪构成累犯吗?
      缓刑后再犯罪构成累犯吗?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实践中,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满以后,在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