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行政处罚的法条定义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法条定义是什么?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二、基本特征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对于行政处罚的相关认定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行政处罚的认定情况,必须在当事人存在违法相关法规的基础上,行政机关在对违规情况进行认定后,作出合法的处罚,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保险赔偿误工费标准国家是怎么规定的?
      保险赔偿误工费标准国家是怎么规定的?车辆购买保险的价值往往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可以体现出来,而且实际上造成交通事故以后,受害方的误工费也可......


·知识产权赠与合同如何书写?
      知识产权赠与合同如何书写?一、知识产权赠与合同如何书写知识产权赠与合同甲方(赠与人)×××(写明姓名、住址)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


·非法集资指的是什么特点有哪些?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生活中可利用资金变多了,很多人会拿这些钱做生意。由于经验少,所以就有一群人以夸大其词的话语来使得这些资金流入他们......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检察院量刑标准是什么?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检察院量刑标准是什么?一、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检察院量刑标准是什么?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市县工伤鉴定能做假吗?
      员工可以凭工伤鉴定的结果获得赔偿和补偿,同时事业单位也需要根据工伤鉴定的结果支付费用,因此工人或者是事业单位都希望工伤鉴定做假,前者是希望获......


·私人企业疫情期间员工工资怎么算?
      私人企业疫情期间员工工资怎么算?私人企业疫情期间员工工资应当是按照基本的工资来进行计算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


·涉外收养的被收养人如何办理出境手续?
      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凭收养登记证书到收养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出境手续。...


·间接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其实在我国关于故意杀人的就只定为故意杀人罪,而没有间接故意杀人罪、直接故意杀人罪之分,当然在实际对犯罪进行认定的时候,我们需要考虑行为人到底......


·专利转让需要注意的四大事项
      专利转让需要注意的四大事项对于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人,在进行专利转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避免盲目扩大专利价值-对于专利权的转让标底,应以能......


·上海社会抚养费征收法律标准《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
      上海社会抚养费征收法律标准《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系城镇居民的......


·他项权抵押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他项权抵押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一、他项权抵押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1、房地产抵押申请表;2、抵押人身份证;3、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