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法律规定夫妻债务如何清偿

夫妻债务如何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这里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而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分割进行偿还的债务,也仅仅是夫妻债务中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也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责任不因离婚协议或法院裁判文书对夫妻财产做出分割处理而改变。夫妻双方可以对共同债务的承担达成协议,但这种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可以主张已经离婚的夫妻承担连带责任,夫妻一方清偿债务后,可以根据协议或法院裁判的文书所确定的原则和内容向对方追偿。二、哪些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主要有两个标准: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夫妻共同债务一定是出于、源自、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以下几个方面的债务应认定属于共同债务: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因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以夫妻一方自己承担为原则,但如果该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消费使用的,比如购置结婚用品等,应认定为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债务中区分了共有债务和个人债务,对于个人债务的清偿,这都是由欠债的一方来承担。但要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那么就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来承担,此时往往先由共有财产来作出清偿。若清偿了之后,发现还是没有还完的话,那么再由双方协商处理,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话,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决处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房产写上两个人的名字是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房产写上两个人的名字是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


·果园及树苗地征地补偿标准
      果园及树苗地征地补偿标准征地拆迁的时候不仅仅会会遇到居民房屋拆迁,有的时候拆迁的地点还会是果园、农地以及鱼塘。与房屋拆迁不同,果园等地因为......


·国家赔偿主要方式是什么?
      国家赔偿主要方式是什么?国家赔偿主要方式是什么??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计......


·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程是怎样的?
      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程是怎样的?在实际生活中,有时候会出现村民土地被他人侵占使用,归属不明等情况的发生。因此,为了证明其土地属于自己的,就......


·通常在什么情况下不能减刑
      一、在什么情况下不能减刑1、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2、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判处死......


·配偶有精神病可以离婚吗
      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另一方可以申请离婚,而且只能以起诉的方式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


·家暴离婚受冷静期的限制吗
      家暴离婚受冷静期的限制吗家暴想要离婚的并不受“冷静期”的限制,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的对“冷静期”的规定,只有双方到婚姻登记机......


·配偶死亡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配偶死亡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配偶死亡能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受害人系退休老人,已丧失劳动能力但享有退休金等稳定的收入来源时......


·土地使用证开始施行的期限有多久
      土地使用证开始施行的期限有多久一九九○年五月十九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民事诉讼应该提交的材料都有什么?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民事诉讼应该提交的材料都有什么?交通事故是非常常见的事故,很多时候发生之后的严重程度是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那么这时候受害者怎......


·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的特征是什么?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的特征是什么?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的特征是:争议主体的多样性;争议客体的特定性;争议大多表现为情况复杂,年代久远,查证难......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