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共同借款人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区别是什么?

共同借款人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区别是什么
  
  一、共同借款人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区别是什么?
  
  1、发生的时间不同。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2、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起诉、请求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
  
  3、法律后果不同。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1、起诉。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借款纠纷当中诉讼时效的中止和诊断都是有法可依的,但是我们也并不清楚,诉讼过程中或者起诉之前到底发生了哪些事情,所以没有办法针对本案进行彻底的分析。但诉讼时效的中断和终止都并不会对债权人产生什么太大的影响,只要没超过诉讼时效就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因涉嫌犯罪能否中止审理民事案件吗?
      因涉嫌犯罪能否中止审理民事案件吗?一、因涉嫌犯罪能否中止审理民事案件吗?因涉嫌犯罪能否中止审理民事案件,《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


·外嫁女出嫁后,土地就要被收回吗?
      外嫁女出嫁后,土地就要被收回吗?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的,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对......


·老年人立遗嘱必须有见证人吗?
      老年人立遗嘱必须有见证人吗?1、不是必须需要见证人,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的规定,有些遗嘱需要见证人在场,有些遗嘱不需要。有些遗嘱需要......


·交通事故的发生就会涉及误工费的赔偿问题
      交通事故的发生就会涉及误工费的赔偿问题,那么,交通事故对方全责误工费该怎样赔付,有关的赔付就会涉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对方全责相应的赔......


·一、离婚时一方少分财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离婚时一方少分财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国《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靠醉驾碰瓷挣钱犯法吗?
      靠醉驾碰瓷挣钱犯法吗靠醉驾碰瓷挣钱是属于一种违法的行为,按照法律上的相关条例,可以将其简单的定性为欺诈罪。由于“碰瓷”的特点,其目的行为......


·过了试用期辞退员工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过了试用期辞退员工需要支付补偿金吗?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就不需要支付补偿金,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


·受理劳动仲裁的时间是多少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不管是否受理,都应该在法定期限内给申请者以答复。那么,在法律上,受理劳动仲裁的时间到底是多久呢?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受......


·江西地区征地补偿费规定是怎么样的?
      江西地区征地补偿费规定是怎么样的?一、江西地区征地补偿费规定是怎么样的?江西地区征地补偿费规定是全省水田征地补偿平均标准为36014元/亩,提高......


·我国现在抚养费是多少年?
      我们知道很多人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去解决孩子的抚养权以及孩子的抚养费问题,这个问题也是很多家庭在离婚的时候最为难以解决的问题,在我国婚姻法中有对......


·怀孕逮捕变更监视居住的手续如何办理?
      一、怀孕逮捕变更监视居住的手续如何办理?(一)呈批。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