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集资案件怎样处理?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集资案件怎样处理?根据刑法规定非法集资案件在处理是,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集资内容包括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对保险行业而言,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利用保险单证或保险合同等形式、以高息、实物等为诱饵,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问题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如假冒保险公司名义、以销售保险为名进行集资;(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如行为人利用其控制的个人账户或其他账户直接向社会公众收取所谓的“保费”,而非将保费缴纳至保险公司账户或存放在投保人账户由银行根据授权扣划;(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非法集资往往以高息为诱饵,吸收或骗取人民群众通过辛勤劳动所取得的财产,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很多非法集资犯罪分子的目的是骗取人民群众财产,最终无法偿还,会使人民群众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此类违法行为也严重危害了我国金融管理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保险领域内,非法集资在刑事犯罪方面主要表现为集资诈骗罪。在我国保险行业日益发展的今天,犯罪分子利用部分群众法律风险意识淡薄等条件,通过假冒保险名义、给予虚假承诺等手段,进行非法集资,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占有,主要体现在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肆意挥霍集资款、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抽逃资金、隐匿、销毁账目、逃避返还资金等。从保险行业发生的集资诈骗案件来看,犯罪手段主要表现为:假冒保险公司名义或者伪造虚假的保险产品,承诺收益或者虚假收益,向社会公众销售,从而骗取巨额资金。二、 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进行集资诈骗,对数额较大的(个人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 ,单位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对数额巨大(个人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对数额特别巨大的(个人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非法集资类型的案件是绝对不容姑息的,因为非法集资不仅扰乱的是经济方面的秩序,而且可能会对于普通老百姓的钱财造成一定的损害,所以此时刑法当中的量刑规定就是对于犯罪分子的一种威慑,从而让他们不敢从事这种行为。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余杭区对农村拆迁补偿规定有什么内容?
      余杭区对农村拆迁补偿规定有什么内容?一、余杭区对农村拆迁补偿规定有什么内容:第一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


·其实我们在实际生活里面
      其实我们在实际生活里面,很多对于回迁房这个名词感到陌生,甚至于很多人会问究竟什么样子的房子算是回迁房呢?回迁房怎样更名首先,回迁房就是这一个开......


·开设赌场罪罚金数额计算是怎么样的?
      刑法中有一些犯罪不仅会受到刑事处罚,还是会受到罚金处罚,如开设赌场罪。我国很多人都爱赌博,经常去一些赌博场所,但对处罚是一无所知。所以,我们......


·农村宅基地动迁的补偿标准是什么呢?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


·一、交通事故导致的误工费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导致的误工费的计算方法是什么?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


·定罪不捕的条件是什么?
      有时候,我们会在司法节目中看到,公安机关并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而是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像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属于定罪不铺的情况,公安机......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标准(2022年度)的通知苏高法电〔2023〕87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


·犯罪及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区别有哪些?
      犯罪及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区别有哪些?犯罪的中止和未遂是两个概念,它们均属于故意犯罪的形态类型,极易混淆,有必要对此进行区分。整体上而言,犯罪中......


·聚餐喝酒后,在小区里挪车算酒驾吗?
      法院认为,驾驶员为了挪车需要在停车场、居民小区等场所短暂驾驶车辆,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


·个人转让专利权过程中获得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税
      一、个人转让专利权过程中获得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税?需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


·专利授予采取原则是什么?
      专利授予采取原则是什么?按照专利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同一个发明只能授予一个专利权。当出现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分别提出专利申请的情况时,有两种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