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有几种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有几种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哪些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依据上述规定以及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之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它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时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都推定其有过错,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在适用该原则的时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也就是说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不过也要注意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时候,也存在免责的情况,但此时免责的条件由法律规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一、二手房可以公积金贷款吗?
      一、二手房可以公积金贷款吗?二手房可以公积金贷款,但是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条件如下。1、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


·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具体步骤是怎样的?
      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具体步骤是怎样的?公司面临破产情况下,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在15日之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


·网签备案算不算二套房?
      网签备案算不算二套房?网签备案算二套房,因为实际上在这种状况之下,如果在相关的房屋登记交易系统当中,能够查到名下是存在房产的话,就算是二套房所......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1款、第2款规定,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和被......


·结婚后一方出资买房离婚怎么分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
      结婚后一方出资买房离婚怎么分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形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应该属于购房者一方的财......


·重病员工合同到期是否可以直接走人?
      生活当中,无论是什么场合下的合同,都是需要约定合同存续的期限的,这一点在劳动合同当中表明的是比较明显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实际上也就是,劳动者......


·一、女方净身出户后要给男方抚养费吗?
      一、女方净身出户后要给男方抚养费吗?女方净身出户后是要给男方抚养费的,《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明文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


·刑事和解不成应该怎么样处理
      刑事和解不成应该怎么样处理一、刑事和解不成应该怎么样处理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和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据具体的案情对案件......


·农村房屋买卖律师费用标准
      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都是每个人所必需的,对于村民来说,住是生活中最重要的部分。当发生房屋纠纷案件时,很多农民都因为从未遇到过此类情况而显得格......


·著作权中财产权利保护期有多长
      著作权中财产权利保护期有多长一、著作权中财产权利保护期有多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


·申请再审的应该须符合哪些情形
      申请再审的应该须符合哪些情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