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法律上离婚财产转移多少不被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没有规定离婚财产移转多长时间内算是财产转移,只规定了不能转移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扩展资料离婚转移财产根据财产的不同有着不同的转移方式,并且方式也是多种,以下介绍常见的四种:1、转移存款。这种转移比较简单,一般会设立新的账户,通过长期将存款转移到新办理的账户里,如果另一方未察觉,且不知道新的账户存在,很难查到对方账户中的财产。有些更彻底一些,直接拿出现金来操作。2、用私下赠予财产转移,这种需要人配合,但对于转移的人来说风险也是很高的。3、转移房产。一般是私自隐匿拥有的房产信息、私自将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现金。这种方法表面上看并不是很高明,因为在整个交易过程及所有交易信息都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查就知道,而且历时比较长,但它有个很好的长处就是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套取大量现金,并寻找消耗的理由进行掩饰。4、转移公司资产或股权。有转移公司流动资金、制造虚假“借款”等,具体说来就是将自己所占股权化小或化零,造成没有股权或甚至欠外债的表象,相对于其他的,公司类转移,可以说是技术性比较高,而且操作空间比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如下: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财产的转移在法律形式上肯定是违法的行为,但是需要自己留意的就是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资料的提交,只要有关部门在审核上确定后就可以解决,但是在有关环节的准备上是当事人必须要积极应对的,一旦自己处理不当,就会导致问题无法有效的处置。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1、须债权人依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对债务人动产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基本要件。这一要件可以从三方面分析:第一......


·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


·老人房产遗嘱不公平怎么办?
      只要老人的遗嘱为合法的,遗嘱就为有效。既使不公平的话那么也需要结合遗嘱的内容来进行处理,老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民法典》(于2021年......


·医疗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哪些
      医疗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哪些,要注意什么?一、主要内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发生医疗事故的责任追究,作出如......


·监视居住两日折抵一日么?
      监视居住两日折抵一日么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但是要分情况。1、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2、指定居所监......


·人们遭遇高空坠物如何维权?
      一、受害人遇到高空坠物如何维权?受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就要确定侵权责任主体、侵权行为与损害间的关联性、损害后果。当发生高空坠物造成损害的......


·行政诉讼发回重审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发回重审程序是怎样的?行政诉讼发回重审程序主要是第二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发回重审,原审法院要另行组成合议庭......


·民法总则主要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主要内容是什么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民法典》总则主要内容:?1、自然人出生、死亡......


·侵犯公民的肖像权怎么办?会怎么处置?
      无论是领导人、明星还是普通的老百姓对自己肖像都享有肖像权。不仅公众人物会出现肖像权被侵犯的现象,普通人也会在日常生活中出现此类行为。一旦自己......


·离婚不让看孩子可以争回抚养权
      离婚是不再适合继续生活下去的两个人的最好解决方式,但离婚也是对孩子的不负责。很多研究表明,只有在父母双方的陪伴下,才会更加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一、职工工伤待遇包括哪些项目?
      一、职工工伤待遇包括哪些项目?(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