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诉讼时效中止发生的条件是什么?

诉讼时效中止发生的条件是什么?
  
  一、诉讼时效中止发生的条件是什么?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的,所有民事法律关系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1.短期诉讼
  
  短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长期诉讼
  
  诉讼时效期间就为3-20年。诉讼时效为4年的是,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3.绝对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后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权的,同时国家也是为了更好的督促公民更好的实行自己的权益也是规定了诉讼时效,如果在计算诉讼时效的过程中出现了特殊情况是可以申请诉讼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这样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被侵害人的权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买卖不破租赁时承租人合法转租有效吗?
      买卖不破租赁时承租人合法转租有效吗买卖不破租赁时承租人合法转租的也是会生效该原则的,租户是否具有转租的权利,取决于租户与房东的具体约定,建......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有没有溯及力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有没有溯及力的规定是什么在我国呢,民法是涉及民生的一项基本的法律法规。民法当中针对老百姓生活当中经常会遇到的一些民事纠纷等都......


·对于车辆没年检交强险赔偿吗?
      对于车辆没年检交强险赔偿吗?未年审车辆发生事故时交强险需要赔偿。只要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未年检就不是交强险中保险公司免责的条件,所以......


·合作医疗报销的政策有哪些
      合作医疗报销的政策有哪些?一、合作医疗报销政策1、门诊:直接在卫生院(所)记帐,患者本人或家属在处方上签名,但超过家庭帐户金额后自付。2、住院......


·离婚女方具备什么条件争取抚养权
      离婚女方具备什么条件争取抚养权(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


·和转业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军人要是转业的话,那么就不属于现役军人,此时其婚姻也就不属于军婚,那么就不会再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此时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是按照普通婚姻的规......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募集起点是多少,收益怎么确定?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募集起点是多少,收益怎么确定?有限合伙制产品属于一种基金形式,由投资者与管理人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结成合伙关系,所有资产......


·建筑工地一人死亡监理如何处理
      建筑工地一人死亡监理如何处理1、工伤报告程序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


·法定遗嘱形式包括了哪些
      法定遗嘱形式包括了哪些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


·根据申请内容的不同
      根据申请内容的不同,所需材料略有不同。(一)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应该提供以下材料:1、按规定格式填写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


·对违法票据付款罪既遂怎么处罚量刑
      对违法票据付款罪既遂怎么处罚量刑《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