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买卖不破租赁怎么赔损失租房?

一、买卖不破租赁怎么赔损失租房?
  
  买卖不破租赁赔损失租房可以通过双方在租赁合同当中约定的具体违约金来进行赔偿,当租期未届满时,原房东若将房屋转让给其他人,则原房东在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地位自动被新房东代换,新房东应遵守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享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直至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届满。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应当遵守的,在城镇房屋租赁合同中同样如此。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了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是可以的,第三人作为买受人可以买到该房的所有权,但在这个租赁房屋上存在的租赁关系不能消灭,必须承认该租赁关系,不能打破现存的租赁关系。受让人与承租人产生新的租赁关系,构成债的转移,承租人向新的出租人交纳房租,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设立的目的,是保护承租人的租赁权。通常认为,在一个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是弱者,因此要给承租人更多的保障,因此,即使出租人把房子卖了,租赁关系仍然存在,买受人不可以破坏这个合同租赁关系。
  
  二、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况有哪些?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2、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当房东将房屋抵押后再与租客订立租赁合同,则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将房屋拍卖后,租客面对新房东的腾房要求时,不得援引“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若原房东未于订立合同时书面告知租客房屋已被抵押,则需要对租客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明确书面告知租客房屋已被抵押,则租客的损失便由自己承担。同样的,房屋在出租前便被法院查封的,租客也不受“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保护。
  
  房屋租赁的话,有一个规定的期限要求,在这段期限内,当事人必须要按照合同内容来进行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双方的任何一方没有继续履行的话,都应当按照违约金和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赔偿,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也在此范围之内。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一、工伤赔偿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一、工伤赔偿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工伤赔偿鉴定标准: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


·2023公安部酒驾处罚最新通知是什么
      公安部酒驾处罚最新通知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1、饮酒驾驶: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


·不服车辆损失鉴定应该怎么办
      在交通事故中,不只是人会受到损伤,车辆也会受到损害,也需要修理,也会产生费用,车辆受到巨大撞击的,即使修理也可能会贬值。这时候当事人可以进行......


·辅助性工作工伤认定的责任单位是谁?
      实践中,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时,可能会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选择劳务派遣的方式或正式招聘合同工的方式来用工。其中,劳动派遣员工通常会从事辅助性工......


·试用期的员工可以随时辞退吗
      试用期的员工可以随时辞退吗不可以。公司不能随意辞退试用期的员工,除非满足相关情形并且需要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后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


·离开两年算自动离婚吗?
      离开两年算自动离婚吗?离开两年不算自动离婚,国没有自动离婚一说,需要办理离婚登记后才不是夫妻;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


·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一、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有哪些?《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


·顾客在超市摔伤如何理赔?
      顾客在超市摔伤如何理赔?一、在超市摔伤发生人身损害如何理赔当事人在发生人身损害事故时,由于首先想到的是治疗,对往往会忽略证据的收集和保管,遗......


·租房未到期不退押金吗?
      租房未到期不退押金吗正常情况下不可以,但不排除合同规定范围内:如果当初签订合同的时候,有明确规定,承租方有提前周期内通知出租方,将不算违......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哪些
      依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丧失继承权的事由,有以下四种: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


·北京征地信息公开中主要说了什么?
      北京征地信息公开中主要说了什么?信息公开现在已经是各地政府行政的必然趋势和重要准则,我国公民可以从这些被政府公开的信息中获得自己想要知道的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