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以分公司的名义签署合同合法吗?

以分公司的名义签署合同合法吗?不合法,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二、具体情况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A、合同效力: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有人认为: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的,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因无效。B、法律后果: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法理依据: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C、诉讼主体: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故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或被告作为诉讼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为便于执行,第三人可以将公司与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2、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A、分公司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前从事经营活动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的(公司法第29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系非法经营,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其所签定的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是无效的。B、法律后果: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则应由设立它的公司承担,但是与分公司签定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的,公司可以根据该第三人的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责任。C、诉讼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不属于其他组织,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分公司不能作为原告行使民事诉讼权利,须有公司作为原告参与诉讼,行使合同当事人权利。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可选择将公司作为被告或分公司及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因起诉前并不知道分公司有无营业执照)。分公司是总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而设立的,对于分公司作出的决定必须由总公司授权才合法,如果没有总公司的授权,那么其作出的决定是不合法的,并且总公司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要求主张加盖总公司的印章。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二手房买卖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众所周知,二手房因为其特殊性与一手房即商品房有着很多不同,在交房时我们看到的不是新房,因此所带来的一些问题是需要我们引起重视。比如说房屋的产......


·一、做完工伤鉴定后医疗报销吗?
      一、做完工伤鉴定后医疗报销吗?1、做了伤残鉴定后,因工伤治疗的医疗费用,还是可以报销的。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


·职员在受伤后一般都会提出做工伤鉴定的请求
      职员在受伤后一般都会提出做工伤鉴定的请求,且一般来说,鉴定之后的等级越高,可以得到的赔偿金也就相应的越高,这是由于此时职员身体恢复的几率也就......


·河南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量刑是怎样的?
      河南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量刑是怎样的?河南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量刑是达到2000元以上的立案处理。量刑标准是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会受到哪些处罚
      对于二次酒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二次酒驾行为,除了处以一千元到两千元的罚款之外,还将处以十日以下行政拘留,......


·遗产按什么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


·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包括哪些?
      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包括哪些?一、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包括哪些?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包括非法定事由。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


·新三板最新消息财经有哪些
      新三板最新消息财经有哪些?新三板是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试点,但现目前,新三板不止局限于北京、天津、武汉以及上海等地方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车祸赔偿三十万交强险算吗?
      车祸赔偿三十万交强险算吗?不可以由交强险赔偿,可以在限额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由第三方保险或者责任人承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是怎么认定的?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是怎么认定的?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


·借款合同民事诉讼法法条是怎样规定的
      借款合同民事诉讼法法条是怎样规定的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被集中地归入在第12章中。其中,第1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