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工作于奶茶店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工作于奶茶店可以随时辞职吗如果三个月还在试用期内的话,提前三天向对方告知辞职就可以了,辞职后工资照发。如果已经转正了,就得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对方须在一个月内为您办理辞职,辞职后工资照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被离职,写不写辞职通知书已经不重要了,但离职告别信一定要写!但在写法,有四大禁忌需要注意:一忌,否认或粉饰“被炒”的事实。就此看来,杨致远的离职信绝对算得上体面,他毫不避讳自己“被卸任”的事实,只是措词婉转“董事会成员和我已经达成协议……”二忌,被负面情绪所“劫持”。即使和上司、同事闹得很不愉快,也没有必要在告别信中发泄,或诉说雇主或上司的种种不是——不要幼稚地以为这会博得他人的“同情”和“相助”。建议你仔细阅读杨致远的离职信,信中没有一句是描述他和董事会成员之间的分歧。三忌,吹嘘自己的功绩或成就。俗话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既然是不得不走,赞歌唱得再高也难以挽回离开的决定,此时低调是必须的。浏览杨致远的离职信,你可以发现他在回顾18个月来的工作成果时,用的是“我们”而非“我”。辞职问题的处置需要自己按照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如果因为自己的权益遭受侵犯,自己就需要合理应对,否则问题的处理就会是一团糟,毕竟因为辞职导致矛盾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自己需要努力应对,确保事情的解决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减少冲突。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不作为犯罪适用期待可能性吗
      不作为犯罪适用期待可能性吗一、不作为犯罪适用期待可能性吗?对于作为犯罪是否适用期待可能性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不作为犯罪成立条件:1、行......


·什么是商标撤销和无效?
      一、什么是商标撤销和无效?商标无效和商标撤销是两个概念,商标无效是商标自始不具有商标的效力,通常是由于商标在注册之初因违反商标法相关的禁止......


·如何预防专利侵权纠纷的发生?
      如何预防专利侵权纠纷的发生?一、如何预防专利侵权纠纷的发生1、商业单位在与供货方签订合同时,应当将有关专利侵权免责条款写入合同中,如在合同......


·自诉案件范围是什么2023
      自诉案件范围是什么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此类案件,必须是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后,才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和开庭审判的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具备......


·离婚财产如何分配法
      夫妻双方因为感情破裂或其他原因选择离婚的案件不计其数,对于他们来说离婚或许就是最好的选择,能够彼此开始一段新的生活,有各自崭新的人生追求。......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开庭程序是什么?
      (一)庭审准备庭审准备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而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主要任务是,......


·间接证据的特点都有哪些?
      间接证据的特点都有哪些?一、什么是间接证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一起案件中的证据有很多,......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区别,商号权的特征是什么?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区别,商号权的特征是什么?当我们第一次听说商号权时,肯定会与商标权弄混淆,这是很多人都会犯的一个错误,我们将在这里为您解析商......


·商标侵权受理机关是哪里?
      商标侵权受理机关是哪里?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造成受害人利益受损的,可以到工商标管理部门报案,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到公安机关报案。根......


·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


·监外执行怎样才能去外地工作?
      监外执行怎样才能去外地工作?需要申请并获得司法部门的同意后才可以去外地工作,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