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方式有哪些?

一、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就是当事人可以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解除租赁协议的条件,也可以经过协商后决定解除房屋租赁协议。但是,如果没有约定的,那么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协议:
  
  (一)承租人解除
  
  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说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此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二)出租人解除
  
  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
  
  2、《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
  
  二、解除房屋租赁协议的方式
  
  房屋租赁协议的解除方式有三种:
  
  1、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的,那么自达成共识时起,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2、如果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的,那么自条件发生时,合同自动解除。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是否解除发生争议的,应当起诉由法院审理;
  
  3、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那么合同自一方的解除通知到达另一方时解除。但通常当事人会对合同解除与否发生争议,最终也只能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理。
  
  总体上来说,解除房屋租赁协议的条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约定的解除条件,一种是法定的解除条件。相比较而言,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比较少。但实践中大部分房屋租赁合同并不是协商一致解除的,所以当事人最好请律师来帮助收集证据和准备材料,为向法院起诉和打赢官司做好准备。
  
  根据《合同法》来看,双方既然签订了租赁合同,就必须按照合同上面的内容进行行事。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另外一方可根据合同中订立的违约条例来索求赔偿。但是一般来说,任何一方都不会认为自己违反了合同中的任何规定,所以一般都会采取法律诉讼的形式来解决问题。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我国法律规定员工拿多少
      我国法律规定员工拿多少货款才立案?对于企业职工,尤其是采购部门人员来说,因为直接和货款等有接触,一旦把持不住,可能就会陷进挪用公款的陷阱中......


·海关事务担保担保人有什么条件?
      1、担保人要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根据我国民事基本法律--民法典和担保基本法律--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精神,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人才能作担保人。何谓......


·换股东后原股东对贷款负责吗?
      换股东后原股东对贷款负责吗?一、换股东后原股东对贷款负责吗?公司的股东在变更股权时,不能隐瞒其具有的责任与义务,在变更股东后,原股东与公司......


·冒名顶替的后果是什么?
      冒名顶替的后果是什么?冒名顶替的后果是需要为此承担相关犯罪刑事责任。冒名顶罪案件在刑事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时有发生,冒名顶替的有的是同车的证人,冒......


·批捕通知书释放决定书由哪个部门制作
      一、批捕通知书释放决定书由哪个部门制作?批捕通知书是由人民检察院制作的,检察机关经审查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决定:(1)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


·我国法律法律中对于那种在综合用地上面修建的房屋,一般产权就是
      我国法律法律中对于那种在综合用地上面修建的房屋,一般产权就是50年,这与住宅用房和商业用房的产权规定都是不一样的。50年说快不快,说慢也不慢。那......


·离婚后股权纠纷怎么处理
      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有一种叫公司股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哪些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被认定为共同财产的股权需要做出分割,那具体又该如何来......


·长春市内征地补偿安置范围、标准是什么?
      长春市内征地补偿安置范围、标准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


·暴力取证和妨害作证罪的处罚分别是怎样的?
      暴力取证和妨害作证罪的处罚分别是怎样的?1、暴力取证罪的处罚《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严刑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


·只征地不拆迁的原因是什么?
      只征地不拆迁的原因是什么?一、只征地不拆迁的原因是什么征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1、是适用的法律程序不......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的法定条件是什么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为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