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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哪些

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哪些?
  
  行政人员是代表代表政府更加接地气的来管理我们老百姓的生活,现如今社会有很多的新闻都在报导行政人员与老百姓的各种起冲突,那么行政执法到底是奔着什么样的原则来呢?我们为您整理了一下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详细请阅读下文。
  
  
  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中必须遵守的准则或原则,违背了它,就会造成行政执法行为的违法或不适当,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一、合法性原则
  
  行政执法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或者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违背。这里所说的法律是广义的,包括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同时也包括政策。
  
  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执法的最重要原则,是依法治国在行政执法中的具体体现。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行政执法单位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行政执法单位必须具有合法主体资格。所谓有合法主体资格是指法律授予了一定执法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能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律没有授予执法权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2、必须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从事执法活动,不得擅自超越职权。
  
  3、委托执法必须符合法律要求。所谓委托执法是指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将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一定执法事项委托给另一行政机关或者非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办理的行为。被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活动的后果由委托机关承受。由于行政执法权是国家权力,委托执法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4、行政执法活动的内容必须有法律依据。就某一方面的执法活动而言,已有法律的,应当有相应法律的具体条文作依据。比如说,对某人或者某个企业征税,要有《税法》的具体条文作依据;颁发营业执照,要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法》或者《个体工商户管理法》的具体条文作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要有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的具体条文作依据,如此等等。国家尚未颁布法律的,应当有相关的政策作依据,或者符合法律原则、立法宗旨的要求,不得违背法律和政策。
  
  5、遵守法定程序。这里所说的程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方式和步骤所构成的行政执法过程。由于行政执法行为有不同种类,因而也就有不同的程序。比如说,行政处罚有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有行政强制执法程序,颁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也都有相应的程序。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实施某种执法行为时,要自觉遵守相应的法定程序。从目前情况来看,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依然较为普遍,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因为程序违法也会导致执法行为的违法和无效。
  
  二、适当性原则
  
  指行政执法的内容要客观、公正、适度、符合情理。
  
  按照合法性原则的要求,行政执法必须做到依法执法。但是由于行政事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行政事务都规定得那样全面、细致、周到、具体,因而法律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某种行为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一定的选择权,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对自由载量权不得随意乱用,必须遵守适当性原则。要使适当性原则真正得到遵守,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不得有不良动机。比如说,法律设定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纠正违法行为,教育违法者和其他人今后不再违法,使法律得到全面遵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行政执法单位或工作人员在某项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故意整人的意图和为处罚而处罚的盲目性,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适当性原则。
  
  2、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建立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考虑基础上,不应当有法律以外的因素。例如,颁发营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来说,对符合法定条件者就应该颁发,不符条件者不颁发,不能考虑亲近远疏或其他因素。再比如,对行政处罚,该罚者一定要罚,不该罚者一定不罚,该给什么处罚就给什么处罚,不能考虑人际关系和其他法律以外的因素。
  
  3、在行政执法中所采取的措施和作出的决定应当合情合理。
  
  合法性原则和适当性原则相辅相成、紧密相联。合法性原则要求的是合法,适当性原则要求的是客观、公正和适度,只有同时遵守这两个原则,才能使执法行为既合法又适当,产生法律效力,达到预期目的。
  
  接受监督原则 要使行政执法做到依法进行,必须建立起行之有效的严格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有党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的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认真接受党、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各方面监督的同时,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上下级之间和行政执法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最直接、最经常、最有效的监督。搞好这种监督的关键,是要抓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颁布以后,行政执法监督大大加强了,促进了依法行政。但同时也应当看到,在某些地区和部门也确实出现了怕当被告、怕赔偿而不敢执法、不愿执法或执法不力,以及“只微笑、不执法”的现象。因此,行政执法监督既要对乱执法、违法执法进行监督,同时也要对有法不执、执法不严、违法不纠进行监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监督的作用,把行政执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通过今天我们为您讲解的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相信您就会很清楚的明白,行政执法是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权利的功能,当我们再遇到行政人员与老百姓起冲突时,便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属于自己的权益。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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