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群发诽谤短信侵害名誉权处罚方式有哪些?

群发诽谤短信侵害名誉权处罚方式有哪些?
  
  一、群发诽谤短信侵害名誉权处罚方式有哪些?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由此我们可知侵害名誉权的处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侵权人拒不执行可以
  
  1.由人民法院在相关报刊上予以公告,所支付费用有侵权人承担
  
  2.人民法院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部分
  
  4.给付延迟履行金
  
  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1.侮辱行为
  
  侮辱,是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侮辱的表现形式有:(1)以口头语言或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2)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3)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
  
  2.诽谤行为
  
  诽谤,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故意”,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明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构的,不存在的,但因可以达到贬损他人名誉而仍然散布的行为;所谓“过失”,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不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假的,但因可以达到攻击目的而贬损他人名誉或因好奇而散布、传播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不是虚假的,散布这些事实涉及隐私,其目的是为了贬损其名誉的,亦可因泄漏个人隐私贬损他人名誉而承担侵权责任。
  
  诽谤的表现形式有:(1)语言诽谤。如通过口头语言将捏造的事实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2)文字、漫画诽谤。如通过撰写文章或绘制漫画,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
  
  新闻报道失实,是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如果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则应视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考虑到新闻的时效性,新闻报道存在一些差错也在所难免,故新闻报道中出现一般性的失实,可不作侵害名誉权处理。只有在新闻报道中严重失实并致他人名誉受损时,才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4.评论严重不当
  
  评论严重不当,是对某人或某事的评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形。评论严重不当,且致他人名誉受损时,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基于言论自由的理念,对评论予以苛责也不合适。因此,如果评论仅仅是用语不当或遣词造句不确切,且无故意或过失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时,不能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综合上面所说的,群发诽谤短信就是属于严重的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严重者还会让他人受到伤害,对于这种行为我国对于处罚的方式也有很多种,也是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进行设立的,所以,作为当事人在侵害了他人之后就一定要承担起所有的责任,进行相应的赔偿。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收押金属于非法集资吗,是怎么规定的?
      一、收押金属于非法集资吗,是怎么规定的?收押金如果实在相关部门的批准下属不属于非法集资的性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


·工程质量等级按什么类目划分的?
      工程质量等级按什么类目划分的?工程质量关乎着广大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关乎着有关工程抵抗风险的能力;对于我国承建大的外国工程更是关乎到我国的国......


·嫖娼情节较轻怎么处理?
      嫖娼情节较轻怎么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


·汽车超员怎么处罚
      汽车超员怎么处罚针对汽车超载的情况,我国主要是对运营客车和货车超载作出了规定,而要是私家车、小轿车超载的话,则一般是按照运营客车超载的规定......


·合同到期公司可以不续签么
      合同到期公司可以不续签么一、合同到期公司可以不续签吗合同到期,只要没有出现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都是必须要和劳动者续签合同的,如果......


·一、交通事故车险有误工费吗?
      一、交通事故车险有误工费吗?交通事故车险如果当初购买的就是全险就是包括误工费的。通常误工费包括工资部分,由全责方负责赔偿。如果任何一方不赔......


·一、买卖不破租赁原有租赁关系解除吗?
      一、买卖不破租赁原有租赁关系解除吗?不解除,继续存在,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


·一、出轨算过错方财产分割可以多得吗?
      一、出轨算过错方财产分割可以多得吗?出轨算过错方财产分割可以多得,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由配偶中有重大过错导致家庭关系破裂的一方在离......


·自诉案件受理的条件是什么
      虽然多数的刑事案件都是属于公诉案件,也就是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也有一些案件是属于自诉案件的。这类案件就允许受害人直接向人......


·个人行贿犯罪申请流程是怎样的?申请书模板是怎样的?
      当前我国因为个人行贿犯罪的人有很多,那么当我们被告犯个人有行贿罪时,该怎么办,需要采取哪些有效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个人行贿犯罪申......


·一、员工生病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一、员工生病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一)员工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