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只存在于哪些犯罪中?

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只存在于哪些犯罪中?
  
  一、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只存在于哪些犯罪中?
  
  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不可能存在于间接故意或过失犯罪中,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伪造货币、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施犯罪所起的作用来看,都是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准备犯罪的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行为人仅仅将犯罪意图表露出来,而未进行犯罪的准备活动,那就不是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预备犯仅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在对预备犯的处罚上可以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对于个别预备犯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严重、危险性大的,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预备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免除处罚。
  
  二、犯罪预备表现形式
  
  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犯罪预备行为最常见的形式
  
  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其中包括:
  
  (1)用以杀伤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如枪弹、刀棒、毒药、绳索等;
  
  (2)用以破坏、分离犯罪对象物品或者破坏、排除犯罪障碍物的器械物品,如钳剪、刀斧、锯锉、爆炸物等;
  
  (3)专用为达到或逃离犯罪现场或进行犯罪活动的交通工具,如汽车、摩托车等;
  
  (4)用以排除障碍、接近犯罪对象的物品,如翻墙爬窗用的梯子或绳索等;
  
  (5)用以掩护犯罪实施或者湮灭罪证的物品,如作案时戴的面罩、作案后灭迹用的化学药品等。犯罪工具本身危害性和复杂性可以反映出预备行为不同的危害程度。
  
  所谓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于犯罪的需要。
  
  2.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这类犯罪预备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爬楼入窗技术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
  
  (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
  
  (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等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犯罪预备和未遂还有中止都是属于三种不同的法律条款,但共同点就在于是为同一个犯罪的目的而实施的行为,所以,执法人员在对犯罪人员进行处罚的时候就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不管是减轻刑法还是无罪都是必须要有合法的条件。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哪些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哪些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哪些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一下六种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除了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门还对哪些......


·利润表的编制方法是怎样的
      利润表的编制方法是怎样的?在当今社会,各行各业都会出现一些佼佼者,对于企业来说同样也是存在着优秀的员工,判断一个员工是否优秀其中最重要的指标......


·在刑法中,无牌无证驾驶撞人该承担什么责任
      在刑法中,无牌无证驾驶撞人该承担什么责任在如今社会中,车辆拥有量越来越多,人们也越来越感受到开车带来的便捷,很多人在未接受正规的驾驶教学,领......


·当少年儿童因家长没有细心照看而发生意外事故时
      当少年儿童因家长没有细心照看而发生意外事故时,社会与媒体往往会讨论监护人责任缺失的问题。但当社会热议过去之后,这个悲剧也就随之被淡忘了,一段......


·国家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国家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国家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


·无证驾驶被拘留多长时间
      无证驾驶被拘留多长时间没带行驶证上路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且扣1分。1、《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


·交通事故全责车主赔偿有什么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则承担
      交通事故全责车主赔偿有什么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限额先行赔偿,不够部分由肇事者承担。可以要求的主要赔偿项目及标准有:......


·黑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2023应该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黑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应该注意的问题是什么?当代社会,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知道征收土地补偿到底是怎么样进行的,因为对于被征收......


·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


·未满试用期辞退的规定是什么?
      未满试用期辞退的规定是什么?未满试用期辞退的规定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到期离职手续吗?
      在现代社会,一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当中,必须具备的内容就是关于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如果这个期限已经到期了的话,那么就说明用人单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