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武汉农村自建房拆迁标准项目有哪些?

一、武汉农村自建房拆迁标准项目有哪些?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二、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 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自建房的拆迁项目应当根据当地政府制订的拆迁标准来进行,相关拆迁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其拆迁赔偿的数额也就越高,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其拆迁赔偿的数额也就相对较低。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怎么进行分割
      很多人买房都是靠家里的支持,就包括新婚夫妇,有的也是父母出资买房的。对于这样的房产,要是日后夫妻离婚的话,那么此时该如何来分割呢?对此,我们......


·无法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无法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小产权房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因为它的土地性质往往属于农村集体土地,而且往往没有缴纳土地出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失武器装备罪怎么判?
      武器装备通常在战争年代十分常见,因为在战争过程中武器装备将会发生巨大的作用,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特定的主体还是能够拥有武器装备的,那么根据......


·一、交通事故交强险伤残赔偿范围主要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交强险伤残赔偿范围主要有哪些?1、交通事故交强险伤残赔偿范围主要有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


·夫妻共同债务定义是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定义是什么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披露办法主要讲述的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投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双方严格的按照披露要求的要管规定进行,这样是为了......


·劳动者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吗?
      劳动者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旦达成意向,双方愿意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说,劳动者已经开始在用人单位工作,劳......


·交通违章适用警告的情形有几种
      交通违章适用警告的情形有几种一、交通违章适用警告的情形有几种1、口头警告,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给与口头警告后放行。对违反道路交......


·抵押人对变更后的主合同不承担担保责任吗?
      抵押人对变更后的主合同不承担担保责任吗?一、抵押人对变更后的主合同不承担担保责任吗我国担保法第24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


·公司法经理管理机构职权有哪些
      公司法经理管理机构职权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一、试用期内辞职随时可以走吗?
      一、试用期内辞职随时可以走吗?想要辞职,可不能不辞而别,要提前通知单位。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