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刑事立案侦查的严重后果是什么

刑事立案侦查的严重后果是什么立案条件是指决定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一规定说明,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二、侦查过程中可以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接受案件,进行审查,再由本侦查部门进行初查,如果有犯罪事实,需要制作《立案报告书》。再进行详细侦查,可以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逮捕等强制措施,最后查明犯罪事实的,侦查终结,提出侦查移送移送审查起诉部门或者报检察长、检委会。在侦查中可以使用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1、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行凶、自杀、逃跑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情况,确实需要先行拘留的,填写《呈请拘留审批表》经检察长决定后,填写《拘留人犯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填发《拘留证》并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派员协助。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2、逮捕人犯,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逮捕人犯应填写《逮捕人犯审批表》,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填发《逮捕证》并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派员协助。同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错捕,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应当逮捕的被告人如果在逃,可提请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3、对于已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逮捕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4、对被告人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时,应经检察长批准。取保候审,应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由保证人出具《保证书》。监视居住,应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并填写《监视居住委托书》,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执行,或者交由受委托的当地政府部门、被告人所在单位执行。对被监视居住的,应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指定不得离开的区域。5、已逮捕的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应在羁押期限届满七天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和流窜作案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在羁押期限届满十五天前提出申请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被告人另有与原来立案的性质不同的罪行,可以经检察长批准补充侦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综上所述,如果案件被刑事立案侦查的,那么说明该行为已经达到了刑事犯罪的程度,会将行为人的记录在案底,行为人很有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而且在侦查过程当中也会被限制人身自由,所以立案侦查的后果是比较严重的。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企业要怎样追收债务,企业如何追债
      企业要怎样追收债务,企业如何追债个人之间的借款会产生个人债务,而与个人相对的企业也少不了会有各种债务的产生。作为债权方,有债务就要及时向债务方......


·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以及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构成违约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行为,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更换物业需要多少业主同意
      更换物业需要多少业主同意一、更换物业需要多少业主同意1、要解聘或者更换物业既可以通过业委会,也可以通过业主自身的多数决定。2、根据《中华......


·故意伤害民事赔偿哪些费用
      故意伤害民事赔偿哪些费用故意伤害是公诉案件,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达到了轻伤以上的,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同样故意伤害也侵犯了......


·海南省信息公开条例有哪些内容?
      海南省信息公开条例有哪些内容?一、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行政机关除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政府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外,还应当主动向社会公......


·交通事故治疗糖尿病赔偿在范围内吗?
      交通事故治疗糖尿病赔偿在范围内吗?应该在赔付范围之内。1、由于事故造成多发伤住院治疗,应用药物,引起全身性反应,伤者有其他全身性基础疾病的(如高......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对于起诉及受理的限定性条件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对于起诉及受理的限定性条件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是新增的一个规定,主要是为了救济第三人的权益,其含义是指如果第三人由于种种原因没......


·未签无固定劳动合同的赔偿吗?
      未签无固定劳动合同的赔偿吗如果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拒不签订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


·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几年?
      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几年?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传唤24小时以后没出来怎么办?
      传唤24小时以后没出来怎么办?应该是被刑事拘留了,二十四小时之后家属应该会收到拘留通知书。如果还没放人,家属应当尽快去派出所询问情况。需要传唤违......


·不能办理抵押的不动产都?
      不能办理抵押的不动产都有哪些一、不能办理抵押的不动产都有哪些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比起其他抵押物来说,更让人能够接受,但并不是说所有的不动产都......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