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誉权损害后果如何认定
一、侵犯名誉权损害后果如何认定
侵犯名誉权损害后果从是否对受害人名誉造成严重损害来进行认定,还有行为人主管上的过错,给受害人带来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者心理负担,使受害者精神和心理上受到折磨和创伤。侵害名誉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
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
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的方式有口头和文字等两种方式。其内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其特征可以称之为无中生有,“无事生非”。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诽谤、披露其隐私权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
(三)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
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四)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二、侵犯名誉权的侵权形式有哪些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二)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
在文学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真实姓名,或者未写明原告的真实姓名和地址,但对人物特征的描写有明显的指向或者影射他人,小说内容存在侮辱、诽谤情节,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不管是公民还是法人的个人名誉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人都不得去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其行为表现在对他人名誉进行侮辱或者诽谤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受害者可以主张对方做出相应的赔偿。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土地使用证丢失怎么补办,变更登记要哪些材料
土地使用证丢失怎么补办,变更登记要哪些材料拥有土地使用权后最重要的事宜就是办理土地使用证,如果土地没有土地使用证的话,在使用的过程中可能会给......
·聘金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聘金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吗?1、聘金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聘......
·商标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时的注意事项
商标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时的注意事项一、了解被转让商标的属性必须要清楚地知道被转让商标的是“注册商标”还是“申请商标”。因为只有“注册商标”才......
·销售假药挂名法人要不要判刑?
销售假药挂名法人要不要判刑?一、销售假药挂名法人要不要判刑?销售假药挂名法人显然是要判刑的,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
·小股东如何转让股权?
小股东如何转让股权?可能很多人都会有认识误区就是小股东的股权转让不会对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发生改变,所以认为小股东股权转让可以简单一点,少走......
·期权赠与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期权赠与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期权赠与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如下:1、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
·公司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公司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劳动合同法》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离职后社保转移流程是什么?
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朋友们因为不喜欢自己的工作行业或者是因为外界的因素离职的了,在劳动者朋友们进公司和企业的时候,按照国家的规定他们就办理......
·强迫老人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强迫老人遗嘱有法律效力吗逼迫老人写遗嘱,一般不会构成犯罪,只能认定遗嘱无效。如果逼迫过程中有虐待行为的,则涉嫌构成虐待罪。继承法规定,无行为......
·网络诈骗常见手法有哪些
网络诈骗常见手法有哪些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诈骗也不断增多。我们知道,网络诈骗迷惑性强,导致很多人都无从防范。人们在享受网络带来便利性的同时......
·法律援助刑事指派民事指派内容
法律援助刑事指派民事指派内容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1、刑事案件中存在侦查、审查起诉、公诉三个阶段,诉讼阶段又分一审、二审两个审判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