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离婚诉讼夫妻共同承担债务包括哪些?

离婚诉讼夫妻共同承担债务包括哪些?关键看借的钱,是否用于双方共同的生活或生产经营了。如果是借钱一方自己用了,对方不知情,或者不认可,而且后期另一方也没有因为借钱这个事情从中得到好处或受益,那也不是共同债务,也就是所谓的个人债务。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二、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应由谁承担?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赌博,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举债人所借债务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三、哪些债务是夫妻个人债务?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综上所述,由于离婚双方对财产及债务处理不好,发起离婚诉讼的情况不少。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要双方一起承担,主要包括用于家庭生活的欠债,或者一方借款用于经营活动。共同债务是发生在婚姻存续期的,从司法实践看,一般是先用家庭财产清偿。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审查起诉程序是怎么样的?
      一、审查起诉程序是怎么样的?1.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案件的管辖、审查随案移送的文书和证据材料,并作出适当处理。2.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


·关于案件的举证期限如何计算
      关于案件的举证期限如何计算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


·哪些情况下,律师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
      1.合同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3.担保权纠纷案件;4.人脸信息侵权案件;5.著作权侵权案件;6.商标权侵权案件;......


·注册公司法人和股东会决议需要自己到场吗
      注册公司法人和股东会决议需要自己到场吗?一般来说公司如果要召开股东会议的话,或者是在注册公司的时候的话,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需要亲自到现场去进行......


·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等级是如何划分的现如今的城市建设越来越迅速,一幢幢高楼大厦矗立在我们周边,我们见证着现代化城市的到来,而我们对于这些建筑的合格......


·医疗纠纷处理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医疗纠纷处理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内容?生病就医,身为患者和家属本就是会带着担心和病痛的双重折磨,如果还不巧遇上了医疗纠纷,更是雪上加霜。所......


·合同终止的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终止的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1)通知义务(2)说明义务(3)协助义务(4)照顾义务(5)保密义务(6)保护义务二、附随义务的概念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


·工伤认定书超期有哪些后果?
      劳动者受了工伤之后,最好及时去进行工伤认定,因为工伤认定是有时间限制的,劳动者如果不及时去进行工伤认定,一旦超过了期限会给自身带来一些不利的......


·公民的继承权会丧失吗?在什么情况下会丧失继承权?
      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民事权利,宪法、民法、婚姻法都肯定了这一项民事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无论发生什么情况,公民都可毫无例外地固享这一权利......


·检察院批捕后无罪释放的可能性大吗?
      一、检察院批捕后无罪释放的可能性大吗?逮捕后无罪释放的可能相对比较小,但也要看最终调查的情况,如果经调查没有犯罪行为的的,依法不承担刑事责......


·劳动合同法保密费与竞业限制补偿的区别
      关于保密义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有如下规定“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