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夫妻共同财产8年自动转化吗?

一、夫妻共同财产8年自动转化吗?不会,婚姻法出台之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已废除。现在夫妻共同财产按现行婚姻法规定的进行认定。即使发生在此条没废止之前的婚姻,如果现在离婚的话,也应按现行法律规定执行。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夫妻在离婚时,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以便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平等的分割,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夫妻一方的财产是不会随着时间而改变其财产属性的,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是不参加分割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措施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建筑工程的质量存在问题的,就有可能涉及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对于工程质量一定要严格把关。那么关于建筑工程质量保证措施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应该怎么赔偿?
      一、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应该怎么赔偿?1、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


·造成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造成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一、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而身体受......


·精神病离婚可以探视孩子吗
      精神病离婚可以探视孩子吗一、精神病离婚可以探视孩子吗?原则上精神病人在离婚后也可以探视孩子,除非做出了一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可以中......


·批捕后没有移交检察院的原因是什么
      一、批捕后没有移交检察院的原因是什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从检察院批准逮捕到案子移送法院,这中间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侦查期为......


·在我国公司改制要注意什么
      一、在我国公司改制要注意什么一是股东资格问题。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原国有企业自身不得作为该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应由......


·公司诈骗出纳会判刑吗
      视具体情况而定。公司诈骗是单位犯罪,作为出纳是有责任的。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人员范围。如果出纳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则会被判......


·交通肇事罪公诉是公诉案件吗?
      我们都知道在驾驶员违规的情况下驾驶,而超成了重大事故的,超成人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失,一般在法律上都会被认定人肇事原罪,那么交通肇事原因是......


·法律规定撤回反诉的理由是什么?
      法律规定撤回反诉的理由一般是基于司法审理终止,或者双方达成了有效的意见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认定。法律也明确规定的反诉的理由有:(一)须由本诉的被......


·什么是顺序履行抗辩权?
      什么是顺序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防止陷入合同欺诈,可以在对方有违约风险出现后,行使抗辩权。而有时候,合同的履......


·公司注销劳动关系转移有什么规定?
      劳动纠纷在近几年来不断的升华,而劳动关系就是其中的重要证据之一,所以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来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在中间通过任何形式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