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构工程要交多少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的规定,将自产的钢结构房产品用于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地坪在内的总工程),应该按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同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因此,对于钢结构房工程来说,当然应该按照包含钢结构房价款在内的总工程款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这样,对钢结构房来说确实就存在重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的问题。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列举了自产货物的范围:
(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二)铝合金门窗;
(三)玻璃幕墙;
(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该通知不仅在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了钢结构房属于“货物”,而且在第一条和第五条明确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凡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且签订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纳税人,在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对不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或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未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但是在具体的时间操作中,部分地方对于钢结构工程会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因此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相对来说比较复杂。那么对于钢构工程要交多少税,如果您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咨询铁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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