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工伤鉴定9级交通鉴定无伤残可以得到赔偿吗?

工伤鉴定9级交通鉴定无伤残可以得到赔偿吗?
  
  一、工伤鉴定9级交通鉴定无伤残可以得到赔偿吗?
  
  是可以得到赔偿的;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赔偿的各项标准?
  
  
  1. 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及康复训练而必须要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第19条规定:医疗费是需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及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及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 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3. 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4. 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5.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6. 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在交通鉴定的时候没有伤残,但工伤鉴定起了伤残,就可以按照工伤鉴定的结果来给予相应的赔偿,而且不管是否评起残,作为当事人都要给予受害者相应的赔偿,所以,在法律面前就要依法的进行处理好所有的事情。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是什么1、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2、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


·公司法人欠了别人的钱应该如何是好
      公司法人欠了别人的钱应该如何是好公司法人是每一个公司都有的重要的代表人物之一,一般来说,既然能够担任公司的法人,说明该人的各项要求都是符合我......


·商品房认购书是什么意思
      商品房认购书是什么意思商品房认购书指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一份合同,而且独立于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认购书并不是购房过程中的必须的法律程序,在《民......


·都江堰市征地补偿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都江堰市征地补偿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四川成都的都江堰地区,在我国也算是闻名天下的一个重点区域了,不仅是因为都江堰当地拥有着非常广袤的旅游资......


·一家公司更换法人代表需股东签名吗?
      一家公司更换法人代表需股东签名吗?一家公司更换法人代表只要超过半数的股东签名同意即可。选举和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须召开股东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


·一、 无性离婚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无性离婚赔偿标准是什么?法律上对无性离婚赔偿是没有依据的,但可以根据实际要求精神损失赔偿。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


·什么样的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什么样的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虽然民法典规定合同的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但实际上法律法规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并不少,我们这里......


·最低工资2200加班费是多少钱?
      最低工资2200加班费是多少钱一、最低工资2200加班费是多少钱?加班费需要根据加班的时间分析。即使知道了最低工资是2200,由于缺乏具体加班的阶段和......


·一、杭州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由谁出?
      一、杭州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由谁出?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勘验、翻译、评估等发生的费......


·一、天津离婚财产纠纷律师费怎么计算?
      一、天津离婚财产纠纷律师费怎么计算?天津离婚财产纠纷律师费的计算方式主要是:1、一审阶段(争议标的计算比例)(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7......


·一、劳动关系疾病死亡要如何解除?
      一、劳动关系疾病死亡要如何解除?1、职工死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自然解除,并不需要办理什么特别的手续,向劳动行政部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